简介:2006年7月2日,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和比较法研究所在友谊宾馆联合举办了“法律行为(Rechtshandlung)与法律交易(Rechtsgeschaft)辨析”研讨会。研讨会邀请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对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的关联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和北京大学薛军博士分别作了主题报告,与会学者在这两个学术报告所引发的话题范围内,彼此间展开了非常专业和深入的学术讨论,并在一些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同时亦保留了许多学术上的不同观点。现将研讨会的内容整理提要予以发表,以供学界参考讨论。
简介:我国现行法将法律行为不发生完全效力的情况三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这个体系的问题在于三分法并不全面,内部的区分标准不一致,无效和可撤销时有界限不清、后果不确定的情况。这些问题来自于三分法的历史形成过程。借助历史经验,解决方案是区分法律行为的利益设立和利益实现两个阶段的法律评价,前者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后者决定法律行为是否具体生效。有效和生效区分符合法律行为的私人自治性质和效力乃是法律评价这两个特点。基于该前提,一方面应简化无效和可撤销概念,使其成为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评价后果;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不生效力各个类型的研究,以处理无效、被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
简介: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是基本权利进入民法场域的重要管道。这种影响不是通过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适用实现的,而是通过公法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其影响。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不足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绝对否定性的影响,法院审查和判断的准则是:否认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会构成对相关基本权利的过当侵害。是否构成过当侵害的判断标准是比例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必须借助基本权利对其进行客观化塑造,但必须对注入私法场域的基本权利进行流量控制。
简介: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无效,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基本规范,其与因欺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间接代理、重大误解(双方错误)、游戏表示、信托行为具有重大区别。但是,其与《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和竞合。同时,被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所隐藏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也是(《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重点,需要认真分析讨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虚假意思表示效力之认定及关于被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颇值商榷。另外,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应损害善意第三入的利益。
简介:一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冲突的形式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并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这种债务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或其住所位于外国,或者被侵害的客体位于外国,或者侵害行为或侵害结果发生在外国,就构成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由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与数个国家发生联系,而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又存在差异,因此,涉外侵权行为之债必然会发生法律冲突。这类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受害人受害事实的发生;2.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3.加害人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