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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个结果
  • 简介:刑法体系的构建应当有逻辑本位。刑法的历史是刑罚的历史,刑法的产生基于刑罚权.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区别就是刑罚。所以,刑法的本位应当是刑罚。在刑法的体系构建中抛弃刑罚要素会导致刑法边界的模糊和混乱。刑法体系的构建应当以刑罚观为价值指引,以刑罚概念为逻辑起点,用刑罚来约束和解释犯罪内涵,反对有罪无刑。刑法的扩张必须基于刑罚的必要扩张。只有坚持刑罚本位,才能塑造刑法的独特品格。

  • 标签: 刑罚本位 刑法 犯罪
  • 简介:刑法教义学是刑法科学的核心部分。只有将“刑法的任务是维护法规范的效力”作为刑法教义学的基本互场,才能合理地解释刑法的有关规定,才能使刑法教义学的解释结论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一种规范论的刑法教义学,要重视解释者个人的先见,更要重视解释者群体的经验,要让解释结论符合实践理性的要求,使解释结论建互在不可辩驳的法律基础之上。

  • 标签: 刑法教义学 法规范的维护 法律根据的检验
  • 简介:我国法律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与改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采取以下立场:合理界定口供,口供只包括供述;应当合法取证,对非法口供应当排除;不能轻信口供,确立口供补强规则;充分使用口供,重视口供扫诉讼功能;废除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首次全面论述了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纠正了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看法上的偏见和片面看法.

  • 标签: 口供 国法 对待 确立 供述义务 诉讼功能
  • 简介:面对刑法规范供给的不足,刑法解释需要重视利益分析及其基础上的目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不是认知教义学上的理解,而是表达意义上的论证,利益法学与目的解释之间具有学术上的内在关联,后者是前者在解释论上的延伸。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不在目的解释本身,而在解释者解释的过程缺乏利益判断的类型化思维。利益法学立场下的刑法目的解释适用需要妥善处理案件事实对刑法规范的型构意义,目的解释与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关系以及利益类型化的判断。强调利益分析接受构成要件类型化的限定,是目的解释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

  • 标签: 利益法学 目的解释 实质解释 构成要件类型化
  • 简介:2009年10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这一法案的通过,填补了我国在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职责、待遇、外交衔级的授予和外交职务的决定主体等领域的法律空白,对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外交人员队伍,确保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我国的外交事业在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下稳定发展、壮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标签: 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读 履行职责 会议讨论
  • 简介: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而法治就是法律主治。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构初级阶段的特定时代背景要求倡导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法律解释的权威根源于法律文本自身,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表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强调司法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严格贯彻,这需要我们重视文义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遵循文义解释方法优先性的元规则。严格法治主义的这一法律解释立场需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元规则是需要我们倡导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这也是实现司法方法科学化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要求。

  • 标签: 法律文本的含义 文义解释方法 司法克制主义
  • 简介:<正>刑事和解是自2006年我国正式确立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之后、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导向下成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头戏和流行式,同时它又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实践模板和基本路径。当前人民法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并非哗众取宠或仅是权宜之策,

  • 标签: 刑事和解 被害人 加害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 刑事审判
  • 简介:外交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现状黄德明一、外交外交关系与外交法的概念谈到外交法(diplomaticlaw)的概念,首先要涉及外交(diplomacy)的定义。但对这个问题,见仁见智,仅尼科尔森就列出多种定义:(1)对外政策(foreignpolicy...

  • 标签: 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法 国际法主体 法的概念 历史发展 外交活动
  • 简介: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为使外交官及外交使团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能够独立、有效地执行职务,在接受国内享有的特殊的国际法的地位。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中包括使馆的通讯自由。“从保护使馆每日有效工作方面来看,和派遣国自由而秘密的通讯不仅过去是而且现在也可能是国际法所给予的特权与豁免中最重要的一项产”为保证使馆的通讯自由,《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7条规定:“接受国应该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其中第三款规定。“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正由于外交邮袋的不可侵犯性,在国际实践中,外交邮袋被严重地滥用,侵犯了接受国的安全和利益。本文将重点考察关于外交邮袋的滥用及其限制问题,而不涉及其它滥用外

  • 标签: 外交邮袋 国际法委员会 不可侵犯性 外交信使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电子扫描
  • 简介:随着多哈发展回合谈判陷入僵局,多边贸易体制面临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呈现出新的趋势,区域化、拓展化和差异化现象在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中愈发凸显。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动向已然深刻地影响到我国对外交往的策略选择。基于此,我国需要形成清晰系统的对外经贸战略思路和立场:以发展中国家利益为立足点,积极捍卫多边经贸体制的既有成果,并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地缘优势的区域贸易安排,以制度保障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标签: 国际经贸规则 区域化 拓展化 差异化 中国立场
  • 简介:本文从跨国公司的现状入手,对其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整体分析,揭示了其应适用的基本原则、对公司股东进行外交保护的条件,以及卡尔沃条款对外交保护的限制作用。

  • 标签: 跨国公司 外交保护 卡尔沃条款
  • 简介:外交易市场的特殊主体、特殊交易制度、特殊融资产品和特殊监管制度导致场外交易市场纠纷呈现出了与交易所市场不同的类型和特点。现有证券市场纠纷解决诉讼机制天然不足,非诉机制严重缺失。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纠纷解决应从诉与非诉两种路径展开,扩大证券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废除起诉条件的前置程序,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建立相互衔接的内、外部纠纷调解机制和完善的证券仲裁裁决机制。

  • 标签: 场外交易市场 民事诉讼 仲裁
  • 简介:国际投资领域中的间接征收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关注的焦点也从传统的对征收补偿标准的讨论转变为对间接征收的认定。因为兼具投资东道国和对外投资者的双重身份,所以我国在参与制定间接征收规则时处于两难境地。结合国情和司法实践,我国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投资东道国和对外投资者的双重利益,从平衡东道国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努力完善间接征收规则。

  • 标签: 征收 间接征收 国际投资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双边投资协定
  • 简介:外交职能的实现与国际法的演变存在内在的联系,中国和平发展中外交职能的变化与国际法规范的实施息息相关。中国在和平发展中应该注意外交职能所调整的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驻外使团及其人员的安全、外交保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安全和国际合作问题,在工作重心转移的新形势下、特别是在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现行的国际法规范并促使新的更加合理、公正的国际法规范的产生,以实现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 标签: 中国和平发展 外交职能 国际法
  • 简介:随着自然科技的突飞猛进,刑法实践特别是刑法司法时常会面临自然科技方面的难题。虽然尚未引起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充分重视,但作为一种刑法学思维,刑法自然科学主义可以为刑事司法实务拓宽视角、引领思路、提供方法,在直接助益于审查判断证据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促进正确定罪量刑,以最终更好地服务于刑法之公平正义。

  • 标签: 刑法自然科学主义 方法论 价值论 认定事实 定罪量刑
  • 简介:已故学术前辈瞿同祖在法律史学界享有很高声誉,其代表作首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被翻译成英文,声誉远播海外。[1]该书无疑是法律史学术成果中的一颗璀璨明星,其研究结论"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2]被采纳为学界的一般通说;[3]有学者以瞿同祖在本书的基本观点为依归,秉承其思路继续向前推进。

  • 标签: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学术成果 古代法律 家族主义 史学界 代表作
  • 简介:商法学在中国当代市场经济实践中的'复兴'与重构即成为历史的一种必然.而且,这一'复兴'不仅是中国商法学本土化的继续,而且更是全新意义上的中国气派的商法学说、思想的一次革命.

  • 标签: 商法学 中国 本土化 商法意识
  • 简介:在发展中国家,从法律上难以对日益被强化的知识产权予以有效地制约,而无限地追逐净收益的最大化又是知识产权资本的贪婪本性,贪婪的知识产权资本,辅以强大的知识产权,催生了知识产权霸权。知识产权霸权集中表现为,发达国家强制发展中国家不断地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在其国内引发了严重的权义失衡和利益失衡。在本质上,相关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和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产权霸权得以形成的深层根据。对知识产权霸权成因与本质的分析,是克服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霸权的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 标签: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资本 知识产权霸权 发展中国家
  • 简介: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是否享有对外国军事活动的管辖权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美国的“无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这一事件更引起了中美两国的外交争端。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安全利益,未经沿海国的许可,他国不得借军事测量为名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危害其国家安全的活动。这种军事测量活动不仅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和平利用海洋”的宗旨相悖,而且也不在“海洋自由”之列,中国可以对此进行必要的拦截。

  • 标签: 专属经济区 剩余权利 军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