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
28 个结果
  • 简介:目的建立用液相色谱-质谱(HPLC-MS)法测定鲜鱼中河豚毒素含量的方法。方法样品经粉碎、酸性水溶液提取、蛋白酶解、石油醚脱脂、有机溶剂甲醇沉淀、固相萃取柱净化后,以液相色谱-质谱法测定,外标法定量。结果鱼肉和鱼肝中河豚毒素在0.10~10mg/kg范围内呈良好线性关系,相关系数分别为0.9998和0.9991,平均回收率为94.6%~102%,相对标准偏差RSD小于6.6%,方法的最低检出限为0.03mg/kg。结论该方法操作简便、快速,为饮用水及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检测、相关的司法鉴定等提供了准确有效的科学依据。

  • 标签: 河豚毒素 三氟乙酸 液相色谱-质谱
  • 简介:目的利用发光细菌-青海弧菌Q67对于法医毒物的敏感性,建立一种案发现场快速检测法医毒物的发光细菌检测方法。方法制备冷冻干燥青海弧菌Q67测试液,将法医毒物检材的不同浓度稀释液加入制备好的青海弧菌Q67测试液中,通过检测青海弧菌Q67反应前后的相对发光强度的变化,计算出样本对青海弧菌Q67相对发光强度的变化率或抑制率,对法医毒物检材的毒性进行生物影响的定性评价。结果通过对包含多种农药混合物的法医检材稀释液的测试,发现发光细菌检测结果呈阳性的4个检材对青海弧菌Q67的发光强度抑制率分别为:100.00%,90.41%,84.26%,88.81%。结论通过对包含多种农药混合物的法医检材的测试表明,青海弧菌Q67发光检测方法对法医毒物的毒性的检测是一种快速、灵敏的现场检测方法。

  • 标签: 法医毒物分析 发光细菌 毒物检测 毒性评价
  • 简介: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国外自由贸易园区相比有自身特色,是改革开放的试验区和示范区。其目标既包含国内制度创新,也包含对标国际制度创新。五年来的制度创新试验倡导了一种'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创新理念,也取得了一系列的具体创新成果。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自主开放步伐的加快、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以及应对中美贸易战的需要,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前景广阔。

  • 标签: 制度创新 自贸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带一路 国际经济法 商事权利
  • 简介:“二战”中,日本侵略者实施了残暴的细菌战和人体试验罪行.但是。由于美国的包庇和操纵,日本细菌战犯逃脱了战后审判和惩罚成为了历史上的重大缺憾,并为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和在“二战”问题上的倒行逆施埋下了伏笔。今天.日本右翼势力不顾世界各国的谴责和警告,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断掀起改史翻案逆潮,反复挑战国际社会底线,对世界和平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重启对日本细菌战犯的审判.追究日本细菌战恶行的罪责,不但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可能性。并且对于还原历史真相,震慑日本右翼势力,伸张公平正义,教育警示世人,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 标签: 追诉 细菌战犯 可能性
  • 简介:在人体医学研究领域,医学进步给全体人类带来的益处与保障个人身体和健康免遭外来侵犯的个体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对个体利益的优先保护并不意味着对人体医学试验的禁止,但却要求对其设定法律界限。为此将治疗性人体医学试验与纯粹的人体医学试验相区分至关重要,因为这种区分不仅对确定人体医学试验允许存在的危险程度意义重大,而且决定了在特定情形下是否必须征得接受试验者的同意,决定了医生在多大范围内就其采用的方法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对接受试验者负有说明义务,最后也决定了是否允许对诸如孩子等特定的受保护人群进行试验的问题。

  • 标签: 人体医学试验 法律界限 个体利益 全体人类 试验者 医学进步
  • 简介:人体医学实验是现代医学发展的必经环节,充满了未知性与风险性。受试者的权利保护程度决定了人体医学试验健康发展的高度。知情同意权是受试者的基础性权利,私法视域中的知情同意权本质上属于具体人格权,包括了知情权与同意权两个彼此关联的组成部分。研究者告知义务的完全适当履行是受试者知情同意权实现的基础,医学伦理审差是知情同意权实现的基本保障。违反告知义务,研究者须承担违约责任或推定过错侵权责任。

  • 标签: 人体医学试验 受试者 知情同意权
  • 简介:为判断送检弹头是否系可疑枪支最近发射的弹头,日本科学警察研究所久保田光雅提出了此法。该法是一种无损检验法,可以在可疑枪支试射以前进行。提取射击残留物不会引起试射样本弹头上痕迹的变化。实验所用各种枪支和弹头的口径为0.22、0.25、

  • 标签: 射击残留物 试射 无损检验 光雅 久保田 镀铜
  • 简介:数据独占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一种模式,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原创药试验数据独占权利,不依赖该数据批准仿制药的上市申请。数据独占不是TRIPS协定关于数据保护的最低标准,而是由少数发达国家发起,通过贸易谈判、国际协定等向外推行的一项制度。数据独占的优点是有利于明确药品管理部门的义务范围和内容,有利于原创数据持有人举证主张权利,独占期满试验数据可以被使用。但其也可能由于阻碍和延缓仿制药的上市,造成市场的垄断,加重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 标签: 试验数据 数据独占 不依赖 期限
  • 简介: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定位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而采取的重大举措。2013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依托现有新区、园区,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以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地方特点,充实新的试点内容。

  • 标签: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创新建设 广东 中国 国务院常务会议
  • 简介:下午五点左右,简单归置好案头。蒋勇迈出距离故宫东门不足一公里的一座青砖红瓦的四合院,过门槛的时候他有意识抬高前脚.要比在平地上多出十公分。

  • 标签: “无讼” 试验田 互联网 法律 四合院 有意识
  • 简介:海上无人船舶的试验航行是研发成功并投入商业营运的必经之路。船舶智能化程度与船舶配员标准的对应需要长期的验证,对无人船舶研发试验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其应对展开研究,既能解当前无人船舶法律研究的燃眉之急,又是长久之计。对于处于研发试验阶段的无人船舶的法律地位界定、海上安全行政法规对无人船舶的适用障碍及应对、海上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无人船舶保险等方面分别加以分析,认为国际法和国内立法中的船舶定义都未规定船上人员这一要件,现行法律体系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无人船舶,但公法上需要在船舶检验标准和规范、船舶国籍取得条件、船舶配员、安全区域与警示、应急管理等方面针对无人船舶进行立法或调整,对于研发试验阶段无人船舶海上事故的责任承担以及船舶保险等民事法律制度也应做出相应完善。

  • 标签: 无人船舶 无人船舶试验 法律障碍
  • 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行政管理模式的理论价值在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行政合法性”原则和“依法治国”方略,实践价值在于顺应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负面清单”内容的重叠繁杂、不够开放透明,梳理了该模式存在法制保障不充分、监管力度薄弱和纠纷解决机制缺位等现状。通过调整“负面清单”内容、完善法制保障、规范监管机制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负面清单”行政管理模式,丰富上海自贸区的理论研究,为上海自贸区试验成功并向全国复制推广提供有益的借鉴。

  • 标签: 负面清单 理论价值 行政管理 上海自贸区
  • 简介:我国公司法上的法定资本制曾是世界上最严格的资本制度,该制度是理论与现实错位后的产物,在商事实践中的积极作用日渐式微并已高度形骸化.法定资本制的改革具有价值理性.同时,法定资本制的改革路径具有工具理性,这一改革路径摆脱了传统建构理性的路径依赖,借鉴了国内外制度改革的有益成果,走上了一条进化理性的改革新路.基于进化理性的制度改革,在规范路径上要遵从制度效力的软化机制、制度市场的竞争机制以及社会互动机制,在形式理性上要注意与现有立法体系的兼容.

  • 标签: 法定资本制 改革 价值理性 工具理性
  • 简介:面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高标准压力,当下中国自贸区试点的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面临很大的不确定和曲折,并且将会面临美国在负面清单问题解决之后把战略重点转向监管障碍、竞争政策、原材料和能源、环境和劳工标准、知识产权强保护等新兴议题上,为全球贸易自由化设定更高的标准。因此,中国应当更多从被动应对的规则执行者逐步成长为主动参与的规则引领者,以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为契机,借助于中国自贸区的进一步试验,结合国内深化改革和产业升级情况,探索建立高水平负面清单之后的责任门槛机制,以及面对环境保护、劳工规则、竞争中立、知识产权等新兴的营商责任法治化敏感议题进行整体规划和设计,为构建有影响力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律话语体系奠定良好基础。当然,中国自贸区的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既应不断对接国际高标准,又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构建迈向深水区改革不可或缺的中国话语体系。

  • 标签: 中国话语体系 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商投资法律体制 营商责任法治化
  • 简介:上海自贸试验区三年实践,人们能够明显感觉到其发展的法治路径日益清晰,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法治的瓶颈问题亦日益凸显。从行政推动转向立法推动、增设自贸试验区法制委员会、依法提高开放程度及其可预期性、尝试抽象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加大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司法适用、增加对失信企业惩处的法律供给、完善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等,则是自贸试验区法治深化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更大程度地发挥法治引领改革的作用。

  • 标签: 自贸试验区 法治深化 法治路径 行政推动 立法推动
  • 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变动调整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方式实施的。假若授权合法,那么,“暂时停止实施”法律在国家特定区域的效力无疑属于法律的修改,而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暂时停止实施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效力的。然而,这种授权模式值得商榷:《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10种情形都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未制定为法律的条件下的授权。然而,关于外商投资的情况我国是由法律规制的,这就是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与《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的情形是不一致的,法无授权不得逾越。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授权的。当《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成立、分立或期限延续等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改革开放的现实发生冲突而无法正确适用法律时,国务院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四节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然后依照法律解释的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案。这应当是法制变革的最优选择。

  • 标签: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上海自贸试验区 宪法授权 宪法解释法律解释
  •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立法冠以"试行"或"暂行"的名称,使试行法和暂行法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考察近40年的立法情况发现,试行法与暂行法"有试无验""有始无终"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在内容结构、制定程序、规范效力以及应用范围等方面与正式立法没有显著区别,故有人否定试行法和暂行法存在的必要性。鉴于我国改革试验的渐进主义路径及其地方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在"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原则下,试行法和暂行法仍有存在意义和发展空间,但须加以完善,使其回归本位。作为试验立法,试行法和暂行法应只能为改革试验而制定,在总则中应明确规定试验目的和试验要求,在附则中应明确规定其与现行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及实施期限,并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渠道和评估程序,将试验成果及时转化为正式立法,妥善维护试行法和暂行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或法律秩序。

  • 标签: 试验立法 试行法 暂行法 本位回归
  • 简介:在ABO血型检查中,遇到表里两种试验不一致的二例,研究了不一致的原因,进行了型判定的试验,现将结果报告如下:假若检验方法没有错误,则表里不一致的原因可解释为在于血球方面或在于血清方面。按各项检查结果,第一例在血球方面,第二例则认为是由于血清方面的异常。

  • 标签: ABO 血清型 球型 表里不一 检验方法 追踪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