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现代社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一般都使用格式借款(包括担保)合同,即合同的条款都是由金融机构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借款人(包括担保人)只能表示全部接受或者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使用,无疑极大地方便了借、贷、担保各方的融资活动,产生了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金融机构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过程中,也暗含了不少的弊端和风险。为了充分体现和实践公平、自愿的契约精神,确保信贷安全,金融业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弊端与风险加以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根据笔者的研究和理解,金融机构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时,必须严格控制和防范以下五大风险:
简介: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当中介机构破产时,如果缺乏相应法律制度支撑,投资者权益有可能被认定为中介机构的破产财产,这显然不符合间接持有模式构建目的,也违反法律正义。考虑到我国现有法律对间接持有模式下中介机构破产风险的规定较为简略,且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法理上的不圆满性等特点,我国立法者应从功能角度出发,在充分权衡投资者权益保护、中介机构运转需要、与其他制度协调和法理顺畅的基础上,构建避免中介机构破产风险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立法者应改进信托制度,明确如下法律规定: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之间为信托关系;投资者之间对中介机构持有的中介化证券按比例享有权益;中介机构有义务按照投资者指示行事。
简介:公共机构是美国的州政府为了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下民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在现行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法律传统的框架内,所做的制度调适和设计。州政府通过建立具有独立地位的私法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供给,既强调作为一种政府职能执行机构的自主性和自由度,以灵活适应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又优化政府的监督控制措施,以免受行政程序的繁文缛节的约束,从而增强了政府机构的执行力,但与此相伴而来的是公共机构的多样性和法律地位的变动性。在立法分支对公共机构的问责制、透明度和监督方面进行统一立法的同时,司法分支在个案中针对具体公共机构的特殊性做终局裁定。立法和司法共同构建了公共机构法律制度的完整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