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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新刑诉法首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召集控辩双方听取有关程序问题的意见,这被学界认为是针对程序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的雏形。庭前听证程序的性质与庭审程序具有相似,但因裁判对象不同也有其独有的特征。英美及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均建立了针对重大程序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我国现阶段由法官在庭审阶段行政化处理程序争议,这一方式所存在的缺陷也催生了新刑诉法庭前听证程序的初步确立,但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完善。

  • 标签: 程序性争议 庭前听证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改 集中审理 控辩平等
  • 简介:近年来,程序制裁措施越来越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它真的能有效抑制公安侦查中违反侦查程序的潜规则吗?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对侦查程序违法的原因、程序制裁的利弊和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 标签: 侦查程序性违法 非法证据排除 程序性制裁 侦查令状制度
  • 简介:本文拟从陈国清案出发,对中国刑事法庭上出现的程序辩护问题作一初步的实证分析。笔者所要讨论的问题是:程序辩护的现状究竟是怎样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起程序辩护的方式是怎样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究竟是如何受理和调查程序辩护请求的?对于被告方的程序辩护请求,法院是否会作出专门的裁判,以及是否会接纳被告方的辩护意见?通过这些讨论,本文将就程序辩护问题得出几个初步的结论。

  • 标签: 程序性 现状与问题 辩护意见 实证分析 刑事法庭 二审法院
  • 简介:制裁是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必要机制,对于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程序制裁的确立体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而我国的程序制裁机制需要进行合理的制度改革与程序构建。

  • 标签: 程序性制裁 程序规则 诉讼程序
  • 简介: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程序正义理念的传播、刑事诉讼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的长期积累,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程序辩护的探讨也逐步兴起。但是,影响程序辩护理论产生的因素有哪些?什么是程序辩护?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是否存在程序辩护的有关规定?以及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35条时增加程序辩护的规定是否可行?笔者本文将追寻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 标签: 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制裁
  • 简介:近年来,随着对程序的日益重视,程序辩护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辩护形式,这种辩护通过质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的程序违法,以达到影响诉讼进程及结局的最终目的。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不同,这种辩护针对的是程序问题,通过质疑程序来影响诉讼结局。它的出现,不但丰富了辩护的手段和内容,而且也有助于维护程序的独立与公正。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辩护很难为法院所接受,面对着诸多的程序辩护,法院要么简单粗暴的直接予以拒绝,要么完全置之不理。[1]而由于缺乏独立的程序上诉机制,对于法院的这种态度,被告人和辩护人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当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面面对着诸多的程序违法,另一方面却又找不到有效

  • 标签: 程序违法 刑事程序 上诉理由 事实认定 事实性 上诉审
  • 简介:成文法所赋予请求人程序权利并不意味着请求人具有原告资格,请求人的原告资格始终是一个个案衡量问题。由于程序损害并不必然导致实体性损害,证明程序损害与实体性损害之间的关联成为了认定程序损害案件中原告资格的关键。或然标准在程序损害测试中的适用,为请求人实现程序权利提供了更为宽松的资格条件,也为法院进一步对请求人实体性权利与行政效率的权衡提供了空间。法院对程序损害案件中原告资格的认定还影响到国会、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分权关系这一根本性宪法制度架构。

  • 标签: 原告资格 程序性损害 程序性权利 司法审查
  • 简介:未来原告,是指已经遭受人身损害但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未出现任何临床症状的被侵权人.未来原告可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加入破产程序,只有在其所受清偿比例达到与其他债权人同一比例时,与其在同一清偿顺序或者清偿顺序在其后的其他债权人才能继续受偿.在债权人加入破产程序后,未来原告自然享有会议参加权,但应对其参加权作出一定限制.在不会严重损害破产效率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未来原告行使债权人会议决议撤销权.同时,在出现大量未来原告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作为未来原告的代表参与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表决.

  • 标签: 未来原告 企业破产 程序性权利
  • 简介:“示范诉讼”之所以能够成为当前司法审判中化解群体性纠纷的一项重要路径,很大程度上是其与“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践博弈的客观结果。但事实上,作为“示范诉讼”应用价值核心的裁判张力,却往往因个案社会结构的“非均质化”、涉诉群体参与途径锁闭、审理信息“公开对称”机制缺位等原因,无法自然地获得延伸,实现“涉案利益群体”自主“认同息诉”的应然社会效果。而以司法公信力塑造为基轴,通过有机引入法社会学领域中的“法律合作社团”,释放公开程序场域效应,建构契合“示范诉讼”审判运行规律的程序机制,引导涉案群体适度参与,最大限度地实现“整体意志”下的个体权益回归,或将成为破解“示范诉讼”困局的必由之路径。

  • 标签: 示范诉讼 代表人诉讼 司法审判
  • 简介:指导案例19号存在“相关法条”罗列不当和雇员责任违背事后新法的嫌疑。为了案例指导制度维护司法公正目的的实现,在选择指导案例的标准方面,不仅要考虑《规定》中所列条件,还应当进一步考虑其合法性问题并将合法作为首要标准;同时建立严格、审慎的遴选和撤销程序审查机制,确保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应有功效。

  • 标签: 指导案例 选择标准 审查机制
  • 简介:某日,王某到其侄子家发现大门反锁,叫门无人应答后,随用梯子翻入院内,发现侄子倒在房内,房门反锁,窗户锁扣关闭,砸开门锁进人房内发现侄子王某(男,16岁)己死亡,后报警。

  • 标签: 性窒息 性行为变态 死亡
  • 简介:1案件资料1996年秋季的一个晚上,在南方某市发生一宗抢劫案.死者为男性,64岁,退休后为一破产工厂独自看守空置楼房.现场为一间独立小阁房,大小为4m×3m,房内布局简陋,摆有一张单层铁架床及二张木椅.死者双下肢被尼龙绳索捆绑向背侧拉伸,与反绑双上肢之尼龙绳连接,人体后仰呈角弓状,尸体俯卧位于铁床及木椅间楼面上,左面、胸、腹部着地,于第二天早晨9时许被人发现死亡.

  • 标签: 死亡 体位 俯卧位 下肢 腹部 上肢
  • 简介:本文从一则案例引发对程序正当的探讨,分析了正当程序的产生及其内容,从而在逻辑上对程序正当的价值问题进行了阐述.

  • 标签: 程序正当性 制度设计 价值
  • 简介:1案例资料王某,男,8岁,学生.1995年8月6日被他人走火猎枪霰弹击伤头部,致右眉部及颅脑盲管创.1995年9月27日和1996年5月16日CT检查:右额叶、右侧脑室前角旁、左顶后叶见3处类圆形高密度影,相应区域是贯通脑实质的低密度影带,右额骨局限性缺损.

  • 标签: 外伤性癫痫 颅脑伤 死亡 案例分析
  • 简介: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陈瑞华一、引言长期以来,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程序的价值问题基本上坚持了程序工具主义的观点,即将法律程序仅仅视为实施实体法的手段或工具,强调程序在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方面的有效或有用,而不承认它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目标...

  • 标签: 程序正义价值 法律程序 裁判者 被告人 正当性 法律价值
  • 简介:在法医实践中,氰化物中毒死亡其案件性质多见自杀和他杀.而意外者少见.氰化物进入体内的途径主要以胃肠途径多见,而吸入中毒较为罕见,且易被忽视,笔者曾遇到3例,报告如下:1案例介绍案例1、1994年4月28日上午7时,在某黄金冶炼厂施工的外地民工纪×(男,32岁)、陈×(男,28岁)在宿舍内死亡.现场勘查:宿舍面积为5m~2,门窗关闭,死者身着短裤死于床上,现场物品整齐,室内西侧有一宽0.8m,深为1m的污水沟穿过,无任何覆盖,污水系冶炼车间所排.尸检所见:尸斑呈鲜红色,四肢僵直,眼球突出,睑结膜见出血点,口唇紫绀,气管粘膜充血水肿,心血呈鲜红色不凝,心肺浆膜有斑点状出血,腔内有少量血性泡沫,闻及苦杏仁味.肺瘀血水肿.提取心血、污水进行毒化检验:血中CN~-含量为0.37g/L,PH=3.7.系生前吸入氰化氢中毒死亡.

  • 标签: 氰化物 中毒死亡 吸入性 现场勘查 苦杏仁 氰化氢
  • 简介:目的探讨脑损伤死亡的发生规律及法医病理学特点。方法对同济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2002—2011年240例颅脑损伤死亡案例进行回顾统计分析。结果240例颅脑损伤死者,男性比例明显高于女性,40~50岁年龄段死亡率最高,致伤方式以钝器打击、交通事故、高坠最常见;农民和工人是高发人群;秋季死亡率最高;出血类型以蛛网膜下腔出血最为常见;原发性颅脑损伤168例(70%),继发性脑干损伤死亡23例(9.58%),并发症49例(20.42%)。结论颅脑损伤的发生,在年龄、性别、职业及法医病理学特点等方面存在内在规律,法医工作者应根据全面系统的病理学检验、临床资料及内在规律对死亡原因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结论。

  • 标签: 法医学 颅脑损伤 死亡原因
  • 简介:“山口惠,女,23岁,一星期内她将以自杀的方式死亡,每一位猜中者可获得三百元人民币奖金。”

  • 标签: 死亡 赌博 人民币
  • 简介: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死亡制度起源于罗马,判罪、移民两种导致民事死亡的原因,在罗马法上都发生了。从此,这两者成为历代的立法者和法学家考虑民事死亡问题的主线。而且,罗马法学家感受到了一种类似于死亡的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还差一里路把它提升为概念,进而反过来把它系统化为制度,这一工作由中世纪法学家完成。他们型构了拥有自然死亡和民事死亡两个种的死亡的属概念,进而把两种死亡都当作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而后,民事死亡按罗马人开创的三个方向以立法的方式实现了体系化。但在19世纪后半叶,民事死亡制度遭遇了合理性危机,导致多数采用它的国家和地区名义上废除了它。但实际上,这种废除实际上是“粉碎”。换言之,民事死亡的效果首先被分解为公法上的和私法上的,然后在这两个范围内又进一步地破碎化。除了少有的剔除,其余的“碎片”都换了个名称继续存在直到今天的现代法中。为何民事死亡制度不死?因为它满足了一个社会清除害群之马的需要和内外有别的需要。

  • 标签: 民事死亡 社会死亡 社会瘫痪 民事禁止 剥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