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法治语境下,能动司法强调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司法审判活动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统一,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统一,因而体现了坚持服务大局与依法司法的统一,坚持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坚持回应关切与综合考量的统一,坚持开放引导与协同司法的统一,坚持规范司法与制度建设的统一。能动司法蕴含着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社会正义问题,思想家们众说纷纭,各具见解。实际上,讨论社会正义问题,必须密切联系社会主体赖以生活及其发展的社会条件。从本体论意义上讲,社会正义乃是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制度化实现,是人类意识的载体形式。由此,社会正义拟可区分为制度正义、程序正义和行为正义三种类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维护社会正义,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能动司法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不仅构成了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而且已经成为能动司法的价值目标。在当代中国司法审判活动中,必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和实施社会正义的能动作用,深入推进能动司法制度与机制建设,从而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正义。
简介:作为刑事司法目标提出来的"刑事司法社会效果",没能得到明确的界定,在操作层面也欠缺具体的制度设置,因而为当事人、舆论媒体或者公权力干预司法提供了载体,给司法带来了困扰。结合刑事司法的现状与目标,"刑事司法社会效果"应当是指从侦查、公诉、审判到刑罚执行的广义刑事司法就有关刑事治理效果对社会公众作出的回应。刑事司法社会效果的实现,应在当前法律制度提供的框架内,由法官"代言"社会,充分运用当前的制度空间,利用公权力的支持和学界的技术援助,对案件作出符合社会期待的处理。检验法官有否"代言"社会的最佳选择是判例制度,通过判例的公开、评价、选择与淘汰,不仅有助于排除外力对司法的干预,激励法官与学者服务于刑事司法社会效果,还能为刑事司法社会效果的实现累积经验,从而形成一种稳定而不失灵活的刑事司法制度。
简介: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正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到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保护其正当权利。这是当代司法制度存在的一个重大本身难题。由社会工作者协助推动的“复和司法”运动,提出了“复和司法”和“耻感重建”理论,强调给犯事者和受害者调和的机制,双方及其他支持者在协调者的协助下,找出一个最适当的方法解决问题,使青少年罪犯在被尊重的环境下,明白其行为不被社会接纳的原因和对受害人的伤害,让犯人有机会向受害者作出补偿。这种方法提供给犯罪者以改遏自斯的机会,让犯罪者反省悔过,避免再次犯罪,而被害人的宽恕给犯罪人提供了一个最好的树立信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