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到刑罚处罚的'网络游戏外挂'相关的行为包括了制作运营网络外挂的行为与使用网络外挂牟利的行为。对制作运营网络外挂行为的定性存在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种观点,由于刑法上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仅限于侵犯复制发行权的行为,而制作运营网络外挂行为虽然属于对网络游戏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但却不能认为是侵犯其复制发行权的行为,因此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是较为妥当的。但对于使用网络外挂牟利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在解释上是存在疑问的,同时将此种广泛存在的使用网络外挂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其刑事政策上的合理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简介:医务人员炒更,是指合法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擅自外出为他人就诊的行为."走穴"是指知名医院的有专长的医师利用节假日、双休日擅自应其他医疗单位聘请为该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统计数字表明,医疗纠纷案件近年来数量不断增加,在消费者投诉中居第三位."走穴""炒更"屡禁不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市场对医生"走穴"的需求;另一方面医生的收入与其技术水准和所承担的风险不成比例.收入偏低,导致医生的"炒更"需求.根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走穴""炒更"属于非法行医,发生医疗纠纷时将直接被界定为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简介:传播淫秽物品罪罪状中的"传播",是指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不是具体、单一的动作,如果行为符合实现信息分享(共享)这一"传播"的核心语义,仍在本义范围之内。司法解释中的"明知"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是行为要件的主观要素内容,是"中立"的网络业务经营活动与构罪的"传播"行为区分的依据。不作为犯罪理论不能为"快播案"控罪提供理论支撑。以不作为犯罪理论作入罪分析,其逻辑路径会陷入"不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的泥淖。"技术中立"论断与"构成犯罪"结论不存在排他关系。"技术中立"论断是成立的,但当技术附加了对象、目的等条件时,技术的"中立性"将不再保持。所谓"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在现行理论和立法下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行为,或者已经通过立法分则化为实行行为。另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应以"规范"为依据,规范的变更只能以修法方式进行,而不能寻求个案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