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长久以来,对新加坡扣船的条件和相关证明标准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当事人在扣船案件中经常产生争议。在介绍新加坡扣船案例——the“BungeMelati5”案的基础上,回顾了新加坡扣船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和新加坡上诉庭2008年所作重要扣船判例the“VasiliyGolovnin”案,厘清了新加坡上诉庭在本案判决中阐述的索赔人在新加坡申请扣船应采取的五个基本步骤及其相应的证明标准。最后,对新加坡扣船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和错误扣船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进行了简要讨论,并得出结论:出于维护全球扣船中心的地位和避免法院陷入大量无依据扣船案件的泥潭的目的,新加坡法院通过这些案例对扣船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平衡。
简介:第一条为了适应让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刖。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构境内证券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简介: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