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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结果
  • 简介:海法体系是指由各种涉海法律规范相互协调与衔接而组成的结构完整、内容广泛、层次分明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建构海法体系具有必然性,能够满足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保障和促进中国海洋权益、尊重海法发展客观规律等方面的要求.构建完善的海法体系应当采取加速中国海法体系的立法进程、进一步深化中国海洋执法机构改革、逐步调整中国海洋司法制度等措施.为了推动中国海法体系的可持续发展,还应注重明确和完善中国海洋政策、加强海法体系理论研究以及海洋人才培养.

  • 标签: 海法 法律体系 制度建构
  • 简介:法律经过解释才能有效适用,法官在正确地理解与适用法律处理案件,并将法律适用过程展现在裁判文书中,实质上就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构建统一的法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较为困难,因此对个案法律解释模式的探索意义十分重大。通常个案法律解释目标在法律关系分析、法条意义理解、裁判结果推论、法律效果判断纵向程式中实现。

  • 标签: 意义理解 法律推论 效果判断 独断解释
  • 简介:在欧债危机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失业率的居高不下和解约保护之间的关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解约保护不仅是对作为劳动者生存手段的工作岗位的保护,而且在劳动关系中也保护着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意义非同寻常。然而现行德国《解约保护法》中的解约保护制度却存在着诸多缺陷,使得该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旨在对德国现行《解约保护法》中的解约保护体系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分析这种制度的缺陷并介绍几种其他可能的调整模式,即经济补偿模式、协商选择模式以及改变《解约保护法》使用前提的模式,最后介绍笔者所偏好的一种模式。

  • 标签: 解约保护 《解约保护法》 经济补偿
  • 简介:学界在行政收费的概念、存在基础、性质、种类项目、立法、与执法等方面的研究有较大进展,但对行政收费的救济、研究视野、理论体系构建以及公众参与等问题的研究存在着某些漏洞与深度不够等问题。行政收费法治化离不开理论研究支持,其理论研究应当以法治化为中心,并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趋势,以期为我国行政收费法治化的理论与实务建构提供有益见解。

  • 标签: 行政收费 收费种类 收费程序 收费法治化
  • 简介:作证豁免在获取特殊重大犯罪案件的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等方面具有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所无法代替的价值。作证豁免不同于诱供,它有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因而具有正当性。此外,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参考样本,并与现行法律发展的趋势相契合,因而具有可行性。作证豁免制度包括了对作证的同案嫌疑人的不起诉制度和对作证的同案嫌疑人的保护制度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作证豁免的立法应当采取分散式模式,在起诉程序、证据制度等中分别规定作证豁免制度的相关内容。作证豁免制度的建构应当先由各地的司法机关开展改革试验,并由立法机关在较为成熟的时期推进作证豁免的制度化。

  • 标签: 作证豁免 同案嫌疑人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不起诉 权利保障
  • 简介:行政诉讼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异化或隐形的调解使《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禁止性规定几乎形同虚设。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也不能解决这种现实与法律相脱节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确立行政诉讼调解的合法地位。行政诉讼调解是在合作国家背景下,对行政活动方式多元化和行政法变革做出的回应,与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角色、功能的转变以及司法改革息息相关;也符合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目的,可以弥补合法性审查功能的不足,增强司法对当事人利益的救济功能。但是,调解也会带来交易成本外部化(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被忽视或侵害)或规避民主法治原则的风险。为此,应对调解设定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限制,在界分和解与调解两种不同制度的基础上,从原则、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人的地位、调解的模式与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规范这一制度。

  • 标签: 调解 和解 行政诉讼 合法性审查 权利救济 合作行政
  • 简介: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翻版"而来,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从来就没有过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即将土崩瓦解,而德日犯罪构成理论一时难以被广大学者接受之时,我们应当立足于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和功能来建构属于我国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罪过)。依此建构的犯罪构成是好是坏,检验的一个简便方法便是将其与精致的、备受不少学者推崇的德日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若两者功能吻合,则这样的犯罪构成或许是可以被接受的。

  • 标签: 犯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 社会危害性 罪过
  • 简介:<正>所谓政府购买服务(GovernmentPurchaseofServices),是指"政府在社会福利的预算中拿出经费,向社会各类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资助服务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①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起步较晚。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社会服务实行垄断性经营,改革开放后,我国虽然逐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但并未改变政府既是公共产品的直接生产者也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的状况。由政府垄断公共服务的机制将不可避

  • 标签: 制度建构 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福利 购买方 招标代理机构 服务对象
  • 简介: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的理论构想源自三民主义及其派生的权能分别、五权宪法、党治和训政理论。这些理论深刻影响了立法院的立法理念、目标、策略、技术和路径,并决定了立法院的性质、功能及运作模式。这些理论吸收了西方现代政治理论的精华,并注重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开启了传统政治理念和体制的现代化转型进程;但同时因为上述理论在实践中遭到误读、扭曲和异化,中国近代的政治和法制现代化进程始终游离于宪政架构之外,与革命者的初始目标渐行渐远。

  • 标签: 立法院 三民主义 权能分别 五权宪法 训政
  • 简介:“示范诉讼”之所以能够成为当前司法审判中化解群体性纠纷的一项重要路径,很大程度上是其与“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践博弈的客观结果。但事实上,作为“示范诉讼”应用价值核心的裁判张力,却往往因个案社会结构的“非均质化”、涉诉群体参与途径锁闭、审理信息“公开对称”机制缺位等原因,无法自然地获得延伸,实现“涉案利益群体”自主“认同息诉”的应然社会效果。而以司法公信力塑造为基轴,通过有机引入法社会学领域中的“法律合作社团”,释放公开程序场域效应,建构契合“示范诉讼”审判运行规律的程序性机制,引导涉案群体适度参与,最大限度地实现“整体意志”下的个体权益回归,或将成为破解“示范诉讼”困局的必由之路径。

  • 标签: 示范诉讼 代表人诉讼 司法审判
  • 简介: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情况下,易因缺乏必要监督而使案件审理流于“走过场”,从而失去审判监督程序所应有的纠正生效裁判错误、实现司法公正之价值。建议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真正实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内在要求。这既符合“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民事诉讼原则,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对保障司法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乃至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均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