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证据规则立法演变呈现出如下规律:首先,在证明力问题上,法官的判断经历了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证据证明力日渐脱离法律的规定,而进入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其次,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应当成为各国证据立法的重心所在。我国当前证据立法与上述规律背道而驰,其中,证据能力规则不仅数量稀疏,而且质量不高;相反,证明力规则却显得相当庞杂,占据了证据规则体系的主干地位。为此,在将证据立法重心由证明力转向证据能力的同时,又要防止矫枉过正。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自由心证约束机制,仍然需要一定的证明力规则来制约法官的心证;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证据资源有限,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又不宜规定过多,以避免对案件事实真相认定产生障碍。
简介:从实施《惩治反革命条例》至今,刑法溯及力规范始终是围绕着新法律生效或实施日后,对该日前发生终了的旧行为是否有溯及既往适用这一主题而存在并实践着。1949一1979年这三十年的刑法溯及力规范及实践主要突出其必得溯及既往适用的特质,强调新实施法律的法源性、有效性与替代性;为鼓励嫌疑犯罪人员主动投案,或基于对新法的敬服而不再作恶,又有限度有条件地适用其不溯及既往这一特质。七九刑法与九七刑法完全相同表达溯及力一般规范,这是其不变之内涵;刑法典从七九体例进化至九七架构,其间经历众多单行刑法或独立于或并合刑法典适用的演化历程,形成了溯及力特殊规范。一般溯及力规范与罪刑法定有相通之处,特殊溯及力规范则与推进刑事政策以实现社会目标的社会治理有关。九七刑法施行之后修正案的规定与实施,吸收了其之前特殊溯及力规范,但其演化又呈现出不同样态。考察中国刑法溯及力规范变与不变的65年历程,可大体窥见其作为技术性规范的中立性与服务性等价值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