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行为能力制度与成年法定监护存在价值评价上的牵连性。成年法定监护其制度价值以"意思能力判断规则的正当性——意思自治剥夺的必要性——法定监护的妥当性"之次序实现。鉴于监护开始后欠缺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自治领域内的自主性特点,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内核的行为能力制度,须在满足个人利益保护及法定监护正当性证成的价值性功能之外,肩负起维护交易安全之稳定性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特点的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并不能满足上述价值性功能要求,理论上亦难以兼顾交易安全的维护,更可能带来潜在的道德风险。故应对《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第22条经解释论构造行为能力层面的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并以功能判断方法作为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同时,将"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限缩解释为"行为人在暂时的神志不清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并与《民法总则》第144条配合形成法律行为效力层面的意思能力评价规则。
简介:在当今的中国环境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走一条本土化与国际化和谐共存的道路。从普遍性意义上看,将国际法和比较法'融入'固有课程编制,是国内法学院应该选择的一条道路。这种模式不会引起固有课程的结构性变化,打乱固有的课程教学,而是可以在稳定固有教育模式的前提下探索国际化。并且,课程的开发是学院可以自主决定的事情,变数不会太大,每个学院可以根据自身的实力决定是否聘请外教,是否办成两个学位。此外,原有的学生群体并没有改变,毕竟大部分的学生还是以本土化的学习和研究为主。同时,融入国际法和比较法课程又适应了部分学生国际化的需求。因此,这种模式最为稳妥,可以稳步推进.假若不顾现实条件,大量地引进新项目、新机构而又没有足够的课程基础,只会昙花一现,不会长远,甚至也会造成学生国际化不行、本土化不能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