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责任法改革是当下法国民法现代化的首要任务。本文对2016年《民事责任改革法草案》全文进行解读,旨在梳理出对中国民法典编纂具有重要比较法价值的内容与特点。该草案建议修订《法国民法典》,将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集中整合规定。就内容而言,草案中有关责任构成要件的规范颇为简约,而起草者在救济规则的体系化与具体规则上投入较多。从整体上观察,与责任构成规则比较而言,起草者似更重视救济规则的建构,尤其是对某些特殊群体(如人身损害受害人、产品缺陷致害的消费者、陆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草案支持在某些领域内不再遵循区分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传统路径,不从责任人角度出发,而是从对受害人救济的角度出发。
简介:印度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06年10月26日正式生效。反家庭暴力法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了规定:(1)殴打、威胁甚至是朝着妻子或同居女伴吼叫的男子将被判处最高1年的徒刑以及被罚2万卢比(合235美元)。(2)禁止丈夫向妻子索要大量嫁妆,据悉,由于出不起足够嫁妆,印度许多妇女遭到丈夫殴打甚至酿成惨剧。(3J妇女可以直接向法官或警察投诉,而在新法推出前,妇女只能向警察投诉,而且法律规定由被诉男方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对妻子实施虐待。无论妇女在家族是否拥有名分,都有留在家里的权利。除了保护妇女免受丈夫打骂外,该法还保护与暴力男子一起居住的姐妹、母亲、岳母及其他女性亲属。这项法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印度社会长期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
简介:<正>一、引言自1977年立法以来,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一直就是跨国公司合规(corporatecompliance)计划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这与美国执法机构执法力度大有直接联系。近年来,作为执法机构的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ofJustice,DOJ)和联邦证券委员会(SecurityExchangeCommission,SEC)进一步加大了《反海外贿赂法》的执行力度。不断有著名的跨国公司被调查甚至处罚,罚款的记录是"屡创新高"。在2008年德国西门子公司被美国执法机构罚款8亿美元,成为《反海外贿赂法》
简介:1999年《破产清算法》中剩余债务免除制度的引入为免除自然人在破产程序中未清偿的债务提供了可能。但德国的剩余债务免除制度非常严格。其一,冗长的程序给参与者很大的压力;其二,债务人剩余债务的免除会因为严格的要求被拒绝。这些过高的门槛损害了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应有的让债务人重新融入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功能。2014年《个人破产法》改革的重点有:缩短了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删除了第312条至第314条的简易破产程序和第114条的优先受偿权,对自主进入程序的决定进行了规定(随之规定了对重复申请的限制),以及对剩余债务免除的拒绝理由进行了修改等。然而此次改革中,国家利益作为最重要的推动力产生了更深远的影响,个人破产法并没有得到理念上的发展,甚至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因为扩大的特例范围而被削弱,因为程序的划分而被消解,使此次个人破产法改革显现出了退步。因此,下一轮关于《个人破产法》改革的讨论很快就会到来。
简介:福建自贸区商事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存在各监督主体定位不清和技术监管立法滞后的问题,并且在公司年报管理法制方面立法层级较低、法律责任不明确、配套征信法制不完善。在"先照后证"改革立法方面,"证前抢跑"监管缺位,证照关系逻辑不清,行政提示和告知制度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应以自贸区先行先试为契机,通过立法明晰监督主体的角色,并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指引。建立完善的公司年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违反公司年报管理的法律责任。建立双告知制度,解决"先照后证"改革背景下监管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难题,并尝试颁发"市场主体资格证书"进行"营业执照"改革,同时扩大后置许可的适用范围,并建立行政提示制度,加强对交易相对人权益保护。
简介:2014年7月,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法律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法律草案供英国议会审议.该法律草案就商业保险合同和其他非消费者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和虚假陈述问题、保险保证问题和保险人对于保险欺诈索赔的救济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改变或废除了《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部分条文,将可能对英国海上保险市场保险交易的进行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也将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和地区完善海上保险法提供新的思路.
简介:1999年4月28日,欧洲委员会提交了"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规定现代化的白皮书",欧洲委员会几个月前在白皮书中所包含的思考随后在2000年9月27日的条例建议中以立法形式固定了下来。这一变动很可能影响各成员国竞争法的未来发展。为澄清共同体的竞争规则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关系,作者首先将阐述现行制定法在这方面的情况,随后集中于对欧洲委员会条例建议进行探讨。在有了这样的铺垫后,再对委员会在条例建议第3条中规定的竞争规则关系的新规定进行评判。作者认为在新的条例框架内作出最终决策之前,至少应该对不同的选择进行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