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也进入全面深化的新阶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新常态和新阶段中经济社会改革的主战场。改革需要法治的保障,我国各部门法都要主动为改革服务,经济法更应充分发挥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矛盾的治本良方;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供给侧管理与需求侧管理的精准高效发力,要求必须加强经济法的耦合;激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动力,除了要发挥民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法律的作用,还要发挥经济法主体制度的作用;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和任务,需要完善市场规制法,以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和任务,需要健全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引领和保障各类宏观调控行为,更好发挥政府经济职能作用。
简介:对'跟单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素无定论。学理上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间接代理关系、复代理关系几类学说。在法律层面,托收惯例并无明确界定,各国依其国内法界定这一关系。'无直接合同关系说'与'侵权关系说'在各国国内法下并无很大差异,而'间接代理说'与'复代理说'则差别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关系界定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代理关系、侵权关系三种界定模式,我国主要采用复代理说。'无直接合同关系说'一直是传统主导观点,晚近司法实践已凸显其无法合理保护委托人利益的缺点。'间接代理说'和'复代理说'其本质都是在当事人间并未订立合同的背景之下以法律的一般规定去推导二者关系,难免存在纰漏。'侵权关系说'存在适用范围的局限性,运用得当方能发挥其作用。鉴于此,只有重新审视各观点之利弊,更新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才能明确赋予委托人直接诉权,从而平衡委托人与代收行的利益,促进国际托收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