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过去的二十五年间,我们为之持续努力的自然法理论激起了众多的批评性反应。我们已经在不同作品中重述了该理论,但却未引起人们对这些发展的关注。在考虑这些批判之后,本文重新阐述了该理论的某些组成部分。我们还附上了一个有注解的精选参考书目。Ⅰ.序言A.敬请注意的若干事项虽然本文之意旨在于哲学上的澄清与论证而不是文本解释,但是它还是应用了我们借由开创了自己理论的自然法传统(广义上即托马斯主义)中的一些共同语言。但是与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以及其他人所表述的理论相比,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呈现出了形形色色的不同。在先前的著作中——这些著作或多或少地涵盖着与本文相同的理论基
简介:法治的中道性质是由政体的中道性质决定的,是人类灵魂中理性部分与非理性部分之间张力的必然推论。法治(ruleoflaw)作为中道的含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法(law)的层面而言,法律要求人们合乎德性而生活,并禁止行各种丑恶之事,而德性即中道,故法律即为中道。该种意义上的法治即为道德自治,是一种道德理想。二是就治(rule)的层面而言,政治公正是以法律为根据而存在的,是在自然守法的人们之中,对统治和被统治是等同的。这意味着法治是统治和被统治的中道,该种意义上的法治即为政治自治,是一种政治理想。并且,在实践哲学的背景下,亚里士多德将法治的本质理解为实践智慧与伦理德性相结合的实践事业。他并不拒绝一切意义上的人治(ruleofman)因素,而是反对任何个人的统治(ruleofanyindividu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