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往对于儒学史的研究大多是在时间一维的线性思维模式下展开的。无论是“三期说”,还是“四期说”,所强调的都是儒学义理间的“连续性”。从“中断性”研究视角的概念出发,儒学史是在“连续性”与“中断性”的相互纠葛下完成的。以“中断性”为视角治儒学史并非意在否定“连续性”的研究,而是意在为儒学史研究提供一种立体性的多样化的研究视域。基于对儒学史的变化因子的分析,儒学史分别经历了三种形态:“实存道德描述形态”、“形上学形态”和“形上道德实践形态”;现代新儒学既不是独立的新形态,也不是“接着宋明儒学讲”,而是“形上道德实践形态”的丰富和发展。这便是儒学发展“三期说”。
简介:立法程序的意义首先表现在立法程序是立法合法性的来源。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这种规范是由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创制而成。法定的立法程序是法案转化为法律的形式要件。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立法程序本身的合法性。如果仅有立法者的合法性而无立法过程的合法性,法律就缺乏其正当性。同时立法程序又是民主立法的基础。立法权是化解在立法程序之中的。立法程序中的权利包括: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以及法律的公布。在立法实践中,立法程序所赋予的权利,正是立法权在操作过程中的表现。缺乏立法程序的具体化,立法权只是一种可能的权力而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