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言下之意是要求庭审质证具有实效性。然而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却存在控方滥用批量举证方式、"纸面版"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辩方很少发表质证意见、质证答辩过于笼统、法官常常打断辩方发言、技侦证据等特殊证据的质证混乱无序等形式化现象。质证形式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质证程序性规则的立法缺位,被告人质证能力不足、辩护律师质证态度消极、检法人员司法理念落后等主观因素,证人出庭制度、庭前会议、裁判文书说理等诉讼内配套制度亦不够完善。要实现质证实质化,需完善质证程序性规则,包括明确关键证据和争议证据的举证规则、庭审质问及答辩规则、法官主持质证和认证规则等,还需要加强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质证能力培训与司法理念升级,继续推进和落实各项诉讼内配套保障机制。
简介:方方: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圆圆:张思德同志的死,比泰山还重……这些年来,一看到泰山,我就忍不住想起张思德同志……正正:别说了,再说,我也快哭了。不过,方方,今天这个日子,好像和张思德同志没什么关系呀!方方:是没什么关系。今天,我在这里背"老三篇",除了缅怀张思德同志,主
简介:在国家治理的意义上,现代化意味着社会管理机制和文化模式的理性化过程,无疑包含着公共性的内容,但是这种公共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价值中立”以及技术化、工具化追求营建出的,因而仅仅是一种“形式公共性”。显然,这种“形式公共性”是一种不完整的公共性,缺少公共性的实质内涵,所以当前我国所谋求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能仅仅从治理方式和手段等技术化方面照搬西方治理框架进行顶层设计,而应该根据全球化、后工业化时代的要求,以正义的制度为保障探寻国家治理模式从“管理”走向“合作”的实质性转型,从而实现“形式公共性”与“实质公共性”的价值融合,进而在价值与技术、权威与自由的和谐统一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