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迄今为止,法规竞合理论仍然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之中,而对其精准理解则是正确解释立法以及准确适用刑法条文的基础。由此,法规竞合应抛开“外观主义”的思维局限予以重新定义:法规竟合,是指由于社会生活利益或社会生活关系的包容,两个以上刑法分则条文所对应的犯罪构成之部分要件产生了内容上的包容而使得同一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相应的数个犯罪构成,即在形式上符合相应的数个刑法条文,但最终择一适用而排斥其他刑法条文的情形。法规竞合的特征亦当在此新定义之下于“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中寻求突破;当前法规竞合混乱无序的分类亦是法规竞合理论难成体系的重要原因,而以方向、层数以及构成要件数量之标准重新划分法规竞合恰是法规竞合理论完善的必由之路;法规竞合的理论特质与理论归属亦当重新予以定位,而从规范层面与价值层面剖析法规竞合之特质,并以刑法体系解释论定位法规竞合理论,法规竞合之理论特质与理论归属方可于刑法理论体系之中适得其所。
简介:密尔以自由为逻辑起点,对多数暴政问题展开论述,认为多数暴政是指世袭贵族和商业阶级运用国家制度和公共舆论对知识精英的一种侵害,其理论贡献在于对多数/少数的论述不自觉地区分了社会学意义上的多数/少数与数量上的多数/少数。社会学意义上的多数与少数之分以建立在对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的占有和控制基础之上的谈判实力作为衡量标准,其多数即在民主进程中拥有强大谈判实力的人。数量上的多数与少数之分以数量作为衡量标准,仅涉及数量上多寡的对比,其多数是指数量上的多数人。两者的关系呈现2种可能:一是两者具有重叠性;二是两者具有分离性。正确地区分社会学意义上的多数/少数与数量上的多数/少数的意义在于2个方面:一是澄清理论上的误解;二是指导具体的政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