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时常发现一些肇事者考虑到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及怕与被害人纠缠不清等原因,“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见死不救”,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既没有逃逸行为,也没有进行救助,即“见死不救”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笔者拟对这种情形作一探讨。
简介:不少同志认为,经济高速发展期必然是各种安全事故包括交通事故上升的高峰期,并认为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按照这个说法,我国的事故高发期应该出现在经济增长最快的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时期,我国的交通事故虽然呈上升趋势,但升幅较小。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经济成功实现了“软着陆”,经济增长速度相对减缓,交通事故却大幅上升,形成高发之势。由此可见,经济发展速度对交通事故的升降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必然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在影响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升降。一、我国机动车、驾驶员社会角色转变的基本过程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大体上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