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欠缺及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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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欠缺及完善

王立双   李丽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  山东日照  276800

摘要:土地登记是我国地籍管理工作当中的核心部分内容,并为土地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土地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明确产权关系、解决土地归属纠纷、规范市场行为、避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等。但是由于我国现代土地登记制度建立的时间并不长,缺乏相关经验,因此立法方面和时间方面还有所欠缺,土地资产没有得到完全的保护。本文主要对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欠缺之处进行探讨,并根据制度中的缺陷提出完善之策。

关键词:土地登记制度;欠缺;完善

一、我国土地登记制度欠缺之处

(一)土地登记法律法规不完善

《土地登记办法》表示我国明确建立了土地登记制度,办法中的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根据“不动产公示”要求和“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内容来看,以上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属于物权范畴内,而相关法律都对这些权利的设定、转移、取消等变动做出了规定。首先,法律对权利的进行了明确分类,并明确了各类权利的含义和范围。其次,土地使用权在发生变动时需要通过相关形式和程序来完成,这样才能保护人们的土地使用权益,土地登记制度也正是因此被建立起来的。但是当前实际出现的权利类型远远多于法律,这些超出法律的权利,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因此,这些权利的内容、范围,甚至是转移程序都非常模糊。

(二)土地登记制度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土地登记制度体系的不完善表现在指挥系统多元化方面。我国当前最高登记机关仍然存在许多不缺定因素,如林地、耕地等土地资源存在各自为“证”的情况,国家并没有明确地对这些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因此导致在登记的过程中没有按照统一的标准填写相关信息。如果没有对这些土地种类和相关信息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即使在同一个区域也无法保证登记的内容是完整、准确的。

其次,土地登记制度体系中的执行系统脆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当地的土地登记单位,但是从当前情况来看,在部分地区,统一行政区内存在多个土地登记机关,甚至机关内没有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土地登记工作,即使工作人员出现违反登记规定的行为,也无法及时解决问题。

最后,土地登记制度体系中如土地登记赔偿、土地登记人员近亲回避制度土地登记代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等制度并未完善,辅助系统没有发挥原本的作用。

(三)土地登记运行机制存在缺陷

土地登记作为国家的重要工作之一,应当受到国家严格的法律约束,有国家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等共同组建起一个相互合作但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土地登记的主管部门的最低等级是县级,而土地登记工作又属于国家的行政工作,因此,国家的行政机关单位有权干预土地权利机制,同时也有职责对土地权利机制进行管理。而事业单位则应当对登记的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执行行政管理部门交办到事业单位的工作。而且企业和机构则是在取得准入资格的前提下,组建专业团队有偿受理委托业务,作为独立的机构,盈利和亏损都需要自行负责。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机构三者之间形成相互合作、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样土地登记工作才能正常运行。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土地登记工作分工并不明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机构所负责的工作并不明确,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主要在于监管工作不到位。例如,行政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是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但是部分地区的行政机关并没有被授权,最终这项工作是由事业单位完成的。再如一些类似宗地图测绘的工作,原始是需要企业机构来完成的,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并没有重视起这项工作,继而导致一些登记工作没有及时完成。

二、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制定立法计划

国家应当从不同层面出发,为土地登记提供强有力的立法支持。国家立法机关将国家土地登记制度、土地权利类型、土地权利及土地义务、土地登记执行部门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立法。在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登记条例》中,应当对入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程序、土地登记惩罚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地规范,而《土地登记规则》中,则应当将土地登记管理制度、土地登记业务、土地调查方法、土地审查方法、土地土地登记簿册使用方法、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等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土地资源部为了切实落实《物权法》,后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将一些内容进行了更将详细的规定,如对土地总登记和初始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说明,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更加明显。相比于以往,现有法律更加完善,但是仍然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需要尽快明确立法。

(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体系

土地制度中的各项内容,如土地申请、土地的调查和审查、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土地登记人员回避等并不完善,因此,在构建土地登记制度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各项制度的内容,这样才能确保土地登记工作能够执行到位。

三、建立分工明确的有效运行机制

首先,国家要规范土地登记,确保统一地区的登记证明是出资同一登记机关。土地作为我国的特殊资产不可分割,一旦经过登记,就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特点决定了同一区域内只有一个负责办理土地登记的机关单位,这样才能保证登记结果是相同的。其次,要明确区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机构所负责的事项,这样才能在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地运行机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要明确各部分的内容职责,并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机构三者之间才能相互配合,同时又相互制约,最终高效完成土地登记工作。最后,要充分发挥土地登记中介的作用。土地登记中介,能够为土地登记工作提供良好服务,土地登记中介机构不仅能够将土地产权流动信息传播到更大的范围,同时还能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土地登记机关在中介的监督下能够更加严格的按照政策办理事务。因此,国家应当对土地登记中介服务的管理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加速构建中介机构准入机制,规范土地登记中介的服务内容。

总结

总而言之,土地登记制度是能够有效保护我国土地权利的有效方法,作为国家地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从当前情况来看,由于我国较缺乏土地登记工作的相关经验,当前的土地登记制度还存在土地登记法律法规不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体系不完善,土地登记运行机制存在缺陷等问题,需要找到相应的解决之策,这样才能让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更加合理,确保我国土地的完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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