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仕华、李金贵、马艳勋徇私舞弊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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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仕华,男,40岁,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被告人李金贵,男,59岁,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庭长。被告人马艳勋,男,32岁,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1991年5月7日、8月10日、10月15日对被告人李仕华、李金贵、马艳勋以徇私舞弊罪立案侦查。1992年5月20日侦查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之规定,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交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2年10月6日郏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