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廉政文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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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廉政文化

余芯瑶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

摘要:我国文化发展秉承扬长避短的原则,在悠久的岁月中逐步形成内容多元、底蕴浓郁、影响深远的传统廉政文化。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严防腐败的安危观、清正廉洁的为官之道和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内涵,官员的选拔、考核、监察、回避和惩罚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廉政建设,同时我国传统廉政文化也具有重道德轻法治、重君主轻百姓等时代局限性。

关键词:传统文化;廉政建设

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是在长期社会发展中形成的优秀文化,内涵丰富、影响深远,正确认识我国传统廉政文化的内涵、特点和局限,有利于我国当代廉政文化建设,推动反腐倡廉,促进传统廉政文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相结合。

一、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内涵

博大精深的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扎根于历经千年积淀的中华文明,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卓越智慧和传统美德的灿烂结晶。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是由多个要素、多个层面构成的综合文化系统,既包括对统治阶级的要求,也包括社会层面人民大众的道德要求。我国传统廉政文化的内涵包括执政理念、为官之道、节俭思想和社会文化四个方面。

(一)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

商周时期,“民本主义”思潮在统治者治国理政实践中得以形成,《尚书·五子之歌》中就有详细的记载,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春秋战国时战乱频发,政治家和思想家们对民本思想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深刻,百家争鸣的文化繁荣更是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民本思想,道家老子认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提出“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孟子更进一步,认为百姓比君主更加重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他提出的“制民恒产”思想将民本思想与制度设计结合起来,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实践路径;荀子通过论证舟与水、君与民的关系,认为民是国家治理的根基与保障,告诫君王顺应民心则能使国家兴亡、违逆民心则会导致国家灭亡[2]

在我国古代政治实践中,历代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在唐太宗李世民认识到“天子者,有道则人推而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3]”,柳宗元也主张官吏的职责是为百姓做好服务,北宋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及南宋陆游“位卑未敢忘忧国”及黄宗羲“为万民,非为一姓也[4]”等都阐明了这一观点。这些民本思想超越了君本和神本,虽然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君主的统治,但客观上要求统治者体恤百姓疾苦、关心民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力统治阶级,同时改善了百姓的生存状况。

(二)清正廉洁的为官之道

作为政治结构的组成部分和政策的执行者,官员的品德高低影响着治下百姓的生活。儒家强调“吏为廉先”,廉是官吏必备的品质和素养。《周礼》列出了选拔官员的标准“六廉”,包括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以廉命名,说明了“廉”在我国传统“官德”中的重要地位。汉朝时建立了“举孝廉”的官员选拔制度——“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偶者”,其中孝是考察官员的基本要求,廉是选拔任用官吏的核心;直至清朝,举人仍常被称为“孝廉”或“孝廉公”,由此可见廉在我国社会的影响之深远。

(三)严防腐败的节俭思想

无论古今中外,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腐败问题,在我国传统廉政文化中,更是将腐败提高到了影响国之存亡的高度。汉宣帝认为“吏不廉平则治道衰”;诸葛亮将官员“以私为公”的现象列为“五危”之一,上述行为如果不通过律法进行强制约束,必然引发腐败问题愈发严重[5];宋太祖则认为官吏的廉政与政局的稳定存在必然联系,因此要求官吏必须为官清廉;明太祖朱元璋认为繁重的官府傜役和官吏的剥削是百姓困苦的原因,官吏腐败将会威胁社稷的延续;清朝顺治帝批评道“贪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6]”。

与反对腐败相对应,我国传统廉政文化强调节俭的重要性:《吕氏春秋·去私》中记载道:黄帝提倡“声禁重,禁重色,禁重衣,禁重香,禁重味,禁重室;老子规劝统治者“见素抱朴,少私而寡欲”。官员应该修身节欲、慎独廉政,有了勤俭节约的习惯,就可以不受其它外物的影响,保持富有的精神世界。节俭不仅是持家之道,也是治国之道。

(四)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

我国传统廉政文化的主体既包括统治阶级,还包括广大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创造了大量的诗歌、戏曲、杂居来表达对廉洁社会和清明政治的殷殷期盼。

“廉”是始于秦汉的官箴的常见主题,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遗产,唐韩愈著有《五箴》,宋程颐著有《四箴》;“廉”也是诗词常见的创作主题,杜甫写下《往在》表达对朝廷厉行节俭的欣慰:“君臣节俭足,朝野欢呼同。中兴似国初,继体如太宗”,白居易的《天平乐词》表达了对美好未来的期望:“岁丰仍节俭,时泰更销兵。圣念长如此,何忧不太平”,李商隐的名作《咏史》从历史兴衰中悟得来要节俭的教训:“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以廉政为主题创作的戏曲也是我国传统廉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铡美案》《包青天》《七品县令》《焚车御史》等说唱曲目广为流传,经久不衰;倡导廉政主题的宣传通常以建筑为物质依托,言语犀利、内涵深刻,如内乡县衙:“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新密县衙大门两侧的楹联:“从来清白无遗漏,自古贪争有后殃。”

这些流传至今的传统廉政社会文化从另一个角度展示了我国传统廉政文化的内涵,表达了人民群众对于官员能体恤民情、重视民生、争取民心的期望,具有深厚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

二、中国传统廉政制度

随着历史朝代的更迭,统治者的执政理念及方式在发展中不断优化和完善,为有效平衡矛盾、稳定大局,制定了系统的监管举措,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廉政制度,包括选拔、考核、监察、回避和惩罚五个方面。

(一)选拔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的人治特征决定了官员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存亡,因此采取什么样的官员选拔制度、选拔什么样的官员都是历朝历代统治者关注的重点。

周朝为世卿世禄制度,官职在贵族中代代相传,进入政治体制的通道几乎不对普通百姓开放。春秋战国和秦朝时期的军功爵制给予普通百姓阶层晋升的机会。汉朝时更加重视人才的引进,制定了唯才是用的监察机制和举荐机制,各等级官员将品行优良、能力出众的平民或者下属择优提拔,授予他们官职或者为下级官员提升官职[7]。“举孝廉”在汉代最为普遍,随着历史的演进,不少人靠假装“孝子”登上高位,这一选拔人才的方式日益失去其作用。

隋炀帝时期,科举制成为选拔人才、聘用人才的主要考核机制,并在武则天时期得以完善。科举制选拔人才以考试成绩为标准,宋朝有省试和殿试两步,明朝则有院试、乡试、京试、殿试等,日趋复杂。殿试是由皇帝为核心而举办的考核,按照应试者成绩的高低选取三甲,并对成绩优良的应试者赋予重要职务。从隋唐时期以来,科举制度逐步实现将官僚与教育两种机制的融合,并将举荐作为补充性质的制度,逐步实现选用人才的公平性、竞争透明性,为优秀人才提供了平台和广阔的晋升渠道,进而实现对当朝政局的巩固和完善。

科举制极大地促进社会流动,为下层精英进入统治阶级提供了通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十年寒窗人不知,一举成名天下闻”等诗句在古代社会既是理想,也是事实。费正清在剑桥中国史中解释革命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科举制的废除让知识精英失去了进入体制内的机会。

(二)考核制度

我国古代政绩考核制度最早记录见于秦朝,之后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不断充实,对于促进官吏尽职尽守,奉公守法起到了积极作用。

秦汉时期上计考核制度,由丞相、御史二府负责;魏晋设立尚书台考功郎;唐代时期通过确立监管部门的职责实现对官吏的有效约束,如吏部考功司对贪污、欺诈等行为进行严惩;宋代设立了专门的磨勘院(后改名为考课院),以“公勤”“廉恪”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主要标准,并明确规定“无廉声而又多缪政”者只能定为下等;明清时期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形成了以吏部考功清吏司、兵部武选清吏司为主要监管主体的监督局面,主要负责对文武官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定,通过“三等”(称职、平常、不称职)、“八法”(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等级管理实现对官员的约束,一旦官员出现上述行为则面临被惩戒或者贬职的风险。

(三)监察制度

早在黄帝时代就设置左右大监来行使监察职权。秦始皇颁布《秦律》,成立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府,在地方设监御史监察郡县官吏。汉武帝对监察制度进行了全面强化,并使监察体系、检查程序等逐步向制度化和法律化迈进,并通过增设中央监察官及地方监察部门的形式,对地方官吏进行全面官吏,另外颁布权威法规律例《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将官吏的廉政要求、贿赂行为等入法,成为重点监察官吏的内容之一。魏晋时期,中央御史台的权利不断增大,且直接受命于当朝皇帝,实现了对当朝官吏的全面、高效监察。

隋唐时期,设立“御史台三院”来承担监督职责,监管内容包括对整个统治系统的内部秩序管理,并践行规则制定、监督、约束等职责承,具体分工如下:御史台下设立三院并对其进行明确的分工,三院之间相互协作,协同完成各项规则的执行,地方则设立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从最初的十道增至十五道监督区,进而构建为完整、严密的监督体系[8];除此之外,还建立了独特的谏官权利及职责明细,为谏官全面反馈天下利病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到北宋时期,除了在中央实行“台谏”以加强对君权的制约外,还在地方实行多重监察制度。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构建完整的三重监察体系。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划归督察院,由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协同做好对地方的监督、巡视、管理,使监察御史的权责和地位得到稳步提升。中央巡察官员权利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具备小事自行处理的权利,不受其他权责部门的干扰,对不能解决的大事件则需上报朝廷。

(四)惩罚制度

我国古时就已经通过制定完善的奖惩机制实现对官员的管理,如尧、舜、禹时期,针对败坏官纪、贪污、偷盗等行为的惩戒措施;西周时期对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亲五中情形,分别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惩罚机制;秦朝的法律中出现了任人不善、玩忽职守和贪赃枉法等罪名;《魏律》把《盗律》中的“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以及“呵人受钱”、“使者验赂”等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块,创辟《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晋律》中对官员的行为严格规定,如腐败问题、谋杀犯罪问题等重罪并列,并开创了“遇赦不原”的先例;《唐律疏议》则是通过法的形式对不同犯罪情形做出明确规定,根据罪责大小制定不同等级的惩戒措施,为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明清时期不仅吸取了宋唐时期惩戒措施的优点,还加以完善和丰富,比如增设监守自盗、擅自动用公物等等多种罪名,并有针对性的做出量刑规定。

回顾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对贪污行为处以严惩能够起到树立典型、杀一儆百的功效,尽管这种惩戒措施残酷,却能在较长时期营造政通人和、天下太平的局面。

(五)回避制度

为了防止官员结党营私、徇私枉法,我国历代封建社会都制定了官员任职的回避制度来避免腐败发生的可能。不同朝代、不同时期,官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区域回避,即官员的籍贯与任职地区不得相同或接邻;二是亲属回避,指直系或姻亲关系应当杜绝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同一官衙任职、上下级、分别隶属相互监督的部门。

三、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局限性

产生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与时代相适应,必然具备与相应历史条件相适应的特征。

(一)忠君的价值取向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虽然以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为内涵,实际上忠君才是廉政的核心价值。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强调伦理纲常和家国一体,以体现皇权为核心,以等级森严的伦理规范治理社会。传统廉政文化的重点是尊重君主、维护君主,发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制度、树立廉政人物、评价廉政效果等等,都是以君主的判断与评价为标准,以其是否有利于维护君主制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百姓的利益为标准。

为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防止各级官员的腐败对原有的统治制度构成威胁,统治者在吏治整风和传播社会思想方面突出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伦理道德教育,强调皇权至上、忠君卫国,强调等级差异、各安本命,提倡遵守封建礼教和控制欲望。在传统社会,通过科举考试等方式,忠君报国思想一再得到强化,像岳飞等深受忠君报国思想熏陶影响的名臣武将不断出现。廉政、爱国与忠君交织在一起,各级官吏如果忠于君主就应尽最大努力实现和维护君主的根本利益,就应廉洁从政、廉洁施政,而不应相反;贪污受贿的官员会损害了政府的声誉,会威胁到以皇权为核心的国家利益,这种行为就是误国误君。如果以君主为代表的统治集团征收过多的税收,臣子只能上书谏言,要求“国家”体恤民情,适当减少苛捐杂税,而不能以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为借口犯上作乱。因此,在传统社会,忠君是第一位的,廉政是第二位的,它围绕着忠君和廉洁地行使君主赋予的权力这两个主题展开。

(二)单一的廉政主体

纵观我国传统廉政文化,官吏和君主在其中占据了主要篇幅,几乎没有普通人的影子。深究其原因,中国传统时期的百姓并没有政治参与权,其主体集中于拥有不同大小权利的官员,导致百姓在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作用甚微,因此传统时期的建设主体较为单一,统治者与百姓利益之间的矛盾是廉政建设单向性及根基薄弱的根源。换句话而言,廉政建设缺乏民主性参与,属于统治阶层的专属舞台。

(三)德法并举,德主刑辅

德治在中国传统治国理念中较为推崇,其在廉政文化建设中更加主张加强自律、树立模范典型的引领作用。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管理中强调道德的影响、德治以及官员的美德在公众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中国传统社会管理具有鲜明的伦理特征,这也清楚地体现在廉政文化中。

德法并举,要以“德”和“法”治国,以“德”教育为重点,“德主”而“刑辅”。如果官员腐败,违反了廉洁的政治要求,君主仍然可以通过道德教育,防止官吏受到惩罚。与德治相适应,人治也成为传统廉政管理的基本逻辑。在廉政管理中,君权大于法权,刑不上大夫,统治者依据自己的好恶行事,人治成为中国古代政治的鲜明特征。


[1]朱熹.四书五经(上):孟子集注[M].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1984:111.

[2]王先谦.诸子集成(一)·荀子集解·哀公篇第三十一[M].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537.

[3]永瑢、纪昀.四库全书407史部165杂史类:贞观政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358.

[4]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1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4.

[5]王平一.习近平对传统廉政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J].河南社会科学,2018,v.26;No.200(12):12-16.

[6]清实录·第3册·世祖章皇帝实录·卷95[M].北京:中华书局,1985:746.

[7]张国安.中国古代文官选拔制度及其现代借鉴[J].平顶山学院学报,2008,No.106(04):80-85.

[8]石光.检察机关刑事监督模式探究[D].河北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