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自然法、自由与财务自由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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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自然法、自由与财务自由

李永明

广东省社科院国际经济所    广东广州 510635

摘 要: 自然法是人类的知识与行为的前提。自由是自然法的核心。自由可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两个层面。社会秩序当建立在消极自由的原则上。财务自由是消极自由的基础。财务自由的内涵、边界由各人自主定义。与财务自由原则相匹配的制度是市场制度。

关键词: 自然法,自由,秩序,积极自由,消极自由,财务自由,市场制度

一、自然法

1、自然法

     关于人类的知识乃至人类行为,往往需要先确认某些事实前提及其形成的基础性观念(元概念),然后在此大前提下才能进行理性逻辑的演绎,得出相关知识,或者才能实施实际行动去达成目标。这些事实前提是先存的,是一目了然的,不证自明的。因为它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所以一定程度可以举证证明其实在。自然法,便是建构人类知识体系与社会秩序的事实前提或元概念。

    首先,我们所处的大自然、宇宙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环境,各种物质、能量、现象都有其固有规律,人类生活其中,必须顺服、适应这些规律。我们把外在于人的这些规律、秩序成为自然规律。

    其次,我们人类自身无论是物质(肉身)的构造,比如人的感官、血液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还是精神的构造(功能),如语言文字、逻辑规则、情感组成、人际关系等等,也都是非常有序、精妙。人类自身是被某种秩序、法则规定、统帅的,人必须适应、顺服之。我们把这些跟人自身相关的规定、规则、秩序称之为自然法,大致等同于通常所称“自然人性”(天赋人性)。

    自然规律和自然法(人性),都是先存预定的,不证自明的,且永恒不易。

    关于自然法的来源,一如生命起源一样,至今仍是众说纷纭。有一种偶然巧合说,认为这一切都是机缘巧合,是一种偶然、运气,这一类说法中有的进一步认为这种偶然的运动其实存在某种有迹可寻的规律,他们认为那就是进化,即从无序到有序,简单到复杂,低级到高级而运动。但是,似乎考古证据并不支持这类论调。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智慧创造论,即认为生命及其法则(自然法)乃是出于一位超级智慧的生命,世界的一切包括人类都是祂创造的。当然,人类对于这位造物主的认识也有多种,从而形成了多种的信仰和宗教。但是不论是偶然说,还是创造论,不论对于创造主的认识有多少分歧,生命及其自然法本身这一先存的、不证自明的事实,我们都承认和接受。

2、自然法的本质、内涵

     我们所处的世界、大自然是适宜生存、居住的,是能够满足我们的需求的,无论物质(肉身)的需求还是精神上的需求。在精神需求的满足上,包括人类在内的世界万物提供了多样性、和谐和美,还有智慧、真理(自然规律、自然法)。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个世界及其法则的本质是丰富、和谐、良善、爱与真理。

    对于自然法内涵的认知,会因人因地因时而有所侧重,有所差异。而这差异引起了各族群、社区的文化、制度与社会面貌的不同。比如东方社会强调秩序、关系、集体,西方社会强调自由、个性、个体。随着人类文明的融合,人类逐步形成了对自然法的一套普适的观念,普适制度。

3、自由作为自然法的核心,如今已成为人类的共识

    人类,是这个世界最特殊的物类,他是唯一具有自我意识的物质性存在,是一种高级生命。人自身具有一些与生俱来、永不更易的天性,即人性,也就是自然法。如,人类这高级生命是灵肉合一的,灵为其里其质,肉身为其表其形,其生命的本质是灵,这灵寓居于肉身这物质外形之中,并统帅、使用这物质外形。构成人类之灵的有意志、理性、情感,三者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意志,是灵之统帅,主要表现为目的性,即人是为了某种目的而活着,一切都围绕这一目的服务。

    又如,一定意义上,人类是这个世界最高级的生命,他在万有之上,能够知晓、控制、利用万有为自己的目的服务,他有不受一切无论是来自自然还是社会的制约的内在本性,他要按照自己的方式达成自己的目的。说直白点就是他有我行我素的本性。这本性就是自由。

    各人生命都是独立、完整的,各人之间的生命地位平等,所以,每个人的自由都当得到尊重和实现,没有人可以以自己的自由去侵害他人的自由。自由是人类生命自然法的主要内涵,也即基本人性。

二、自由

     自由,即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生命目的(意义、价值)。

   从上述定义,自由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自己的生命目的。一是以自己的方式。这两层含义,分别对应英国哲学家以赛亚.柏林的对自由概念的两个区分,即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是指人达到其目的(得到满足)的状态,消极自由是指人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不受他人干扰、强制的状态。

1、积极自由

     首先,人生(生命)的意义、目的是什么?各人有各人的想法和选择,可以说五花八门,各有所好。个体的生命目的或意义,是各人自己定义或选择的。每个人都是为了自己内心认定的那个目的(意义)而生活的,没有人是为了别人(的目的、意义)而活,这是自然法。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句话是大实话,大真话。我将人人必然为自己(的目的、意义)而活这一自然法(常识),称之为“自利法则”。

    人生的目的、意义、理想等,这些属于意识形态的东西,既无法被强加的,也无法被夺去,也就是人的积极自由是无法被夺去的。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改造人性或改造人的意识形态,是相当困难的,因为那是根植在人内心、改造者无法透察,人们为了维护自己内心的意识形态(意义、价值、主义、理想、信仰)会用各种外在的防护手段,如违心的言辞、伪装的面具或敷衍的行为。

    积极自由(或称实体自由)是一个无限广大、深邃的彼岸世界,正如人可能触摸到真理的颗粒,而无法穷尽真理,有限的人无法达到那终极的美善、幸福和自由,无法进入完全自由的彼岸世界。故此,对于个人来说,积极自由只能是相对的、有限的,不可能是绝对的、完全的。人无法成为完人。同理,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社会也无法成为大同乐土、极乐世界。

2、消极自由

     人生的目的(意义)既不可能即想即得的,也不能一蹴而就,往往是需要经历一个曲折的过程,需要付出相当的努力。各人为了实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方式,经历的过程,也都必须是由各人自己决断、选择和实施的。即使是效法、模仿他人的方式,也都必须是经过各人的主观认受、主动吸纳,从而转变为自己的方式。这就是自由的第二层面: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要求各人的行为(包含言论)不受他人干扰、强制。消极自由原则要求社会必须为个人提供一个“我行我素”的秩序环境,换句话说,就是一个各人行为不受(他人)干扰、阻碍或强制的秩序环境。

    然而,人内心的意义、价值、理想、信仰等意识形态的东西,即各人的积极自由,是无法被夺去,甚至难以被干扰,而人为了实现这积极自由的行为、过程,则往往容易被干扰、阻碍。人生来就是有限、有错的,人在追求自己的自由时妨害他人自由的事,是难以避免的。

    如何最大程度保障人的行为自由(消极自由),换句话说,人的行为合理性、合法性的标准在哪?又如何执行此标准(法规)?也就是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如何达成?这是人类社会秩序设计与实施的难题。

3、平衡、合理的自由

    消极自由是实现积极自由的必要条件,积极自由乃是自由之实体。可以说,前者是程序正义,后者乃实体正义。先有行程序正义,后才有实体正义。唯有在消极自由之下,积极自由才能得以实现。

    如前所述,人并不能自发实行自由原则(即自己的自由不妨碍他人的自由)。自由的原则,需要依靠一个公共治理机构去维护与贯彻。这本身也是自然法对秩序的要求。而公共治理机构作为社会最大的强制性机构,又很可能成为自由的最大威胁,它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必要之恶,一个随时可能侵吞个人自由的怪兽(利维坦)。所以,寻求一个合理的、保障自由的公共治理模式,是人类共同的追求。

    人类社会从过去的专制制度演进到近现代的法治宪政,经历了颇为艰难的历程。法治宪政让消极自由有了更多的保障,所以总体来说它优于君主专制。然而人类有了消极自由,并不表示一定能够得到积极自由(实体正义)。法治宪政只是人类在通往自由彼岸的道路上迈开的第一步,前路并非一马平川风光绮丽,而是荆棘丛生、陷阱重重。

三、财务自由

1、概念

    人是一个灵肉合一的生命存在,他的存在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即财务条件),需要一定的物质性的需求满足。物质需求的满足是人的自由的必要甚至是优先的条件。

    财务自由,套用上述自由概念,就是人以自己的方式满足自己的物质性需求(或者达成自己的物质性目的),另一表述也类似:个人对于实现其人生目的所必需的物质财富的自主掌控。说白了,就是自己吃自己的饭,人以自己的方式活着。

2、作为消极自由的财务自由

    如果物质财富被当作福惠实体,或者人将物质性满足当成其人生目的时,财务自由可归入积极自由。然而,通常来说,我们把人视为精神性(灵性)的生命,其生命的目的在于精神性满足,财务,即物质财富只是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所以,通常来说,财务自由是属于消极自由范畴。俗话说吃饭是为了工作,工作却不仅仅为了吃饭。事实表明,精神性(文化、信息、知识等)产品占经济总量的比重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财富(金钱)消费在信仰、文化、艺术、娱乐等精神产品之上。很多人之所以要追求超过其物质(肉身)需求的大量物质财富,其目的乃是为了得到更多的精神性满足。

3、个性化、自定义的财务自由

    按照自然法,人的物质性需求是有一个自然边界的,比如一餐能吃下的食物量,一个人居住大致需要的空间大小,一次睡眠通常需要的时间等等。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是一个有限的定数,人要达成这一基本的物质需求并不困难。

    然而,由于文明的发展,物质性产品和精神性产品大大丰富,人类在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的需求、消费没有止境。加之财富的货币化、货币的电子化,让人们的财富积累(或财富满足)的边界被无限扩大,财务自由的追求目标也可以无限拓展。

    相对于人类的无限欲望与需求来说,现有的经济资源总是有限的,总是不够的,所以经济资源(财富)总是稀缺的,从整体上看,人类无法全面达到财务自由。而对于个人来说,个人的欲望、需求同样是无限的,无论是物质性产品还是精神性产品,只要有新产品出现,新的需求就马上跟进,科技发明不断拓展人类的消费需求,也不断刷新人们对财务自由边界的认知。所以从个人来看,也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的、普适财务自由的标准。

    财务自由没有一个客观、绝对的标准,然而,它却实际上是存在的,它存在于各人的内心、感受。各人的财务自由的内涵(标准、边界),由各人的主观判断、自定义需求决定。当一个人对其财务现状感到满足时,他便处于财务自由的状态,当一个人对其人生目的所需的物质财富感到不足时,便不自由。各人自定义的财务自由内涵(边界)并不是一成不变,而会因时因地而变化。比如有人先定一个“一个亿”的“小目标”,实现之后还会有新的目标。

4、财务自由,是消极自由的主要基础。

    然而,财务自由有一个底线,那就是前述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又称最低生活标准)。只要这最低的物质生活水准能够确保,人可以自主把握自己的生命,人的财务自由才是可能。当人的最低收入不能自保,而要仰赖他人鼻息,人的饭碗需要别人赐与时,就谈不到财务自由。这最起码的物质生活水准,可以说是最低限度的,或者是基本的财务自由。而这基本的财务自由,流行的说法是:免予饥饿的自由,也是消极自由的基础,或者说底线。

    为了确保这基本的财务自由,让人们免予饥饿的自由,人类社会有必要确立,毋宁说是确认一个相应合理的社会秩序。为了谋求这一合理的社会秩序,人类社会经历过不少尝试,获得了一些宝贵教训。其中的一个结论是,这一合理的社会秩序源自自然法,或者说它是自然法的一部分,那就是市场秩序——自由交易秩序。

参考文献:

1、大卫.鲍兹:《古典自由主义——入门读本》,同心出版社,2009年1月

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

3、米塞斯:《人的行为》,夏道平译,上海社科出版社,201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