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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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高宝全李伟

高宝全李伟

(黑龙江科技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7)

摘要:高校院(系)工作应由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院(系)党政负责人共同讨论、协商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权责、明确程序、完善监督,达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民主集中制的目的充分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有效预防高校各类突发事件,促进院(系)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高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高校三级党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是党在高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战斗堡垒。它担负着直接联系、组织、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的重要责任,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随着办学规模扩大,管理重心下移,院(系)一级教学单位不仅规模大幅增长而且功能也大大加强。现在有的院(系)相当于2000年以前一所高校的规模,成为大学内部的管理中心和资源配置中心。面对新的形势,如何进一步明晰院(系)级党组织的职责定位,如何进一步完善院(系)级党组织的工作机制,如何进一步发挥院(系)级党组织在推进院(系)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如何理顺党政关系,促进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如何提升其管理能力和自主办学水平,已经成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现实性分析

1996年3月,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高校党的建设的党内法规。其中明确,“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以法律形式确定了高校的领导体制。但对院(系)级内设组织,只明确了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对院(系)级单位实行何种领导体制则没有具体规定。

从《安徽信息资讯汇总》(2010年11月25日安徽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中看,安徽高校院(系)的议事制度普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长负责制、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政分工负责制等几种形式;《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中规定,“院(系)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与院(系)行政共同负责本单位工作”,“建立健全由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制定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根据议题,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江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指导意见》(赣教党字【2009】40号)中规定,“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要按照‘党政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党政领导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有效形成院(系)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规定,“高校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中央2010年8月13日印发重新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指出,“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中组部部务委员兼二局局长陈向群在2010年1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辅导报告中指出,“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和高校积极探索加强院(系)级党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有的规定,高校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有的在院(系)党政负责人的配备上,采取交叉任职、定期轮岗等方法;有的高校规定,院(系)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具有否决权”。

二、高校建立党政联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无论是从法规层面上看,还是从实际运行上看;无论是过去的实践上看,还是从今后的发展上看;无论是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要求上看,还是从有关专家的政策解读上看,在高校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已成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不但得到各地各高校的普遍欢迎和广泛认同,而且形成了更广泛的共识,应当说顺理成章、名正言顺、正当其时。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院(系)党组织在院(系)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高校基层党组织作为高校履行职能、完成使命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所承担的责任举足轻重,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鲜明特点,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求。特别是新修订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与原条例在界定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时,将原来的“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修改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这有着很大的不同:一是正式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为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这就使得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和履行职责有了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为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重要依据。这对于有效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切实改变基层组织和党员“有责无位”、“有责无权”、“有事无权”的局面,彻底扭转党务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党务工作者“无事业、无本事、无前途”的偏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基层党务工作者,树立党务干部的职业归属感和自豪感,使党务干部干事创业既有精力、也有热情、更有条件,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和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高校院(系)工作中的延伸。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求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都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集体作出决定;领导成员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努力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氛围,做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真正调动党政班子成员和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理顺和协调党政关系

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是院(系)党组织发挥其积极作用的重要条件。不论是党委班子还是行政班子,都是学校党政的基层组织,作为一级组织就有其相应的组织观念、组织原则、组织纪律,就有相应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程序。在实际工作中,院(系)不是院长(系主任)负责制,也不是由党组织全面领导,而是按照党委和行政班子的各自职责,像军队的政治业务(军事)双主官制(双首长制)。党组织应大力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行政负责人也应关心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两个都是一把手,共同对院(系)工作负主要责任。因此,协调院(系)党政关系在院(系)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如何协调院(系)党政关系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这样一个经常性的议事制度,给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提供了一个平等协商工作的平台则尤为必要。院(系)党组政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团结协作,不推诿、多支持,不越位、多沟通,不拆台、多配合,做到职责上分、思想上合,工作上分、目标上合,权力上分、力量上合,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形成领导核心,从而形成院(系)党政领导合力。

三、高校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操作性分析

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实际上是院(系)工作的领导核心,其议事决策领导体制,主要包括院(系)党委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等。就现阶段而言,党政联席会议应成为院(系)的最高决策形式。

(一)明确会议组织

应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分别主持会议,这才能体现出“双首长制”的党政联席,而不是谁赏给谁的政治待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应当规范化。一般每半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事情可随时召开。会议人员除书记、院长(系主任)、副书记、副院长(系副主任)和党委委员外,工会主席和学院(系)办公室主任应列席参加。涉及相关问题时,也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明确议事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意见和措施。2.根据学校发展总体目标任务,研究决定本单位发展的长远规划,实验室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3.本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4.本单位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人员的调进、调出,业务骨干的选择、培养与教育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5.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审定等重要事项。6.有关职称职评定、奖惩、公费出国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7.本单位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生学籍变动、评优、奖励、违纪处罚、济困助学等)。8.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9.对外合作交流的重要事项。10.需要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明确议事规则

1.会议由学院(系)领导提出。学院(系)办公室将议题汇总后报书记或院长(系主任)审定,经同意后,由学院(系)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院实际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其他出席会议的成员也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党政主要领导应主动交换意见,经协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凡未经院(部)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2.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提请审定的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院(系)领导作出说明,必要时由相关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对于讨论的议题,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议。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出台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授、专家及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听取工会及二级教代会的意见。

3.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与会人员,应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拟定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4.会议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5.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必要时由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共同向学校党委或分管领导报告,协调解决。

6.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四)明确会议纪律

1.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如遇重大分歧,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议题一经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3.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4.党政联席会议参加者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尚未作出决定的议题。对作出决定的议题,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五)明确会议的执行与反馈

1.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中审议的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书记、院长审核,会议主持人签批后,发至有关系、办和科研机构存档备查,并应传阅至因故缺席的院党政负责人。

2.会议决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及时向院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学院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要向本院教职工通报,会议相关内容在必要时传达至全院教职工。

3.办公室要建立督办落实党政联席会议题情况登记及有关资料存档制度,了解会议执行情况,及时向本院有关领导汇报。

4.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

总之,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一是必须做,这是大势所趋;二是怎么做,应是“先立后破”;三是什么时候做,应从现在就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再推行。

参考文献:

[1]秦国文.固本筑基关键在实.光明日报,2010-11-19.

[2]章健,吴辉文.党委书记在个别酝酿中如何把关.领导科学,2005(20).

[3]肖立辉.中国民主化改革的困境与路径选择.开放时代.200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