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拆围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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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拆围墙

周宁

关键词:兼容并存;建筑及规划设计;法律、理论与情感;拆心墙;拿来主义

2016年2月21日,中央公布了一份文件,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另外要求“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这份文件的公布,引发广泛讨论与多方向思考,一时间,各界反对之声不绝与耳,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业主的物权被侵害;二是影响小区安全。也有赞同的声音,理由多为: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且政策具有前瞻性,是世界发展的大势所趋。

文件的主要对象,是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单位大院与普通民众生活距离遥远,暂且先搁置不提,住宅小区却是与生活密切相关。拆除小区围墙,打开道路,国际上对采用这种方式的称呼,就是街区制,街区制源自欧美,既可以将城市中有限的道路资源充分利用,还生活气息更浓,邻里交流活跃,但由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影响,在小区规划与建设中体现出较为保守的思想观念,目前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多为封闭制,统一的高大围墙,一来,提高小区内部的安全,便于管理;二来,小区独立管理,目的就是避免外来人员占用内部资源,保护物权。从家庭-组团-小区-片区-城市-省,在建设、划区时都履行了这样一种理念。当初的这些围墙也不是一纸文件建立起来的,究其深层次的原因,也不仅仅是因为传统文化给我们打下的烙印,还有苏联的影响,体制的制约,开发商的噱头,业主的心态,此处不多赘述,一言以蔽之:封闭小区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结果,这多种因素,其实总结为两个大的方面:“法”和“理”,“法”牵涉到《物权法》等法律规范,这属于法学领域,建筑学不涉及,且最高法已有相应解释;“理”即情理,有理论有情感,这里纯粹从规划及建筑设计的角度,由理论和情感的层面去探讨一二。

既然围墙的建立不是靠文件,那拆除它,就不可能一夕之间,我们先看中央文件发布最急迫的目的是什么?是打通城市交通系统的毛细血管,节约土地,这是一个大手术,先不提能不能动这个手术,就算真动了,就能打通吗?打不通的阻力和症结是什么?这就要牵涉到我国的城市规划理论,我国城市规划中的住区规划理论有明显的封闭倾向,比如人车分流,比如道路通而不畅,这都是为了保障住户(尤其老人儿童)的生活安全,这种明显的、带有围墙心理的设计理念至今都是中国小区规划设计的主流,时下仍印刷于官方书籍,不得不说,带有防御心态的规划目前仍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心同此理,情有可原。

其次,目前大多数住宅小区(除新区外)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没有明确系统的划分出来,与道路布局,相邻建筑往往没有关联,经常是“走一步,看一步,看一步,盖一步”,随便划一片区域就可以建楼盖住区,与周边环境虽只是一墙之隔,却无半点血脉关联,这就好比一个死去的细胞,打开细胞壁,也不会和周围交换物质,产生联系。

再次,小区内部道路,在设计之初,并未考虑外部车辆通行,甚至人车分流的小区(多为高档小区),内部结合景观设计只有少量硬质铺地作为消防车道,无常规车行路,另外小区内为了增加绿化,造园置景,道路一般纯考虑业主交通需求即可,所以,车行道路狭窄甚至没有,这样的小区,即使拆了围墙通了道路,也是堵到心肌梗塞。

最后,从情感上说,围墙的定义就是防卫性的维护结构,它本身的结构特征对空间产生了围合和限定作用,从而保护围墙内的事物不受外界的影响,带给使用者领域感和安全感,打开住区,考量的层面除了设计层面、社会层面,还有精神层面,要拆围墙,先拆“心墙”。《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这本著作中,论证了街区制在安全方面更有优势,例如尺寸更小、临街房屋更多,住户的灯光和临街店铺能起到看顾安全的作用,这被称为“eyesonthestreet”。还有学者Blackely和Synder也认为:“门禁社区不过是给居民一种安全的假象,封闭小区中的犯罪频率并不低,围墙减少了外部行人和车辆的穿行,看似减少了犯罪可能,实则也减少了发生意外后被人看到和救治的可能。”但是这些都只是一家之言,在中国现行国情之下,事实是否如此,还没有强有力的大数据支撑他们的论断,所以,拆“心墙”的关键,在于封闭制和街区制两种住区制度在安全问题上,事实数据的对比分析,以此得出的两者安全性谁更胜一筹的论断,通过科学论证,改变观念。

中央文件的提出,除了以上所述为解决城市交通微循环不畅的因由,还有就是为了打破封闭,增加社区活力,文件内容是具有先进性的,符合国际主流趋势的,街区制源于美国,在国外早已成熟,文件精神是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的纲领文件,只是在中国显得水土不服,那国内有无街区制的案例呢?其实早在文件出台前,各地均有创新尝试:

案例一:上海大华?梧桐城邦

项目位于上海宝山区西南侧,是一座大型开放式街区,该项目街区从设计的角度,根据空间性质的不同,将空间划分为公共空间、半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三个层次。整个住区通过自然分割四个类似组团,在组团基础上,通过建筑的围合,形成了若干庭院。院落空间原则上没有穿插公共服务功能,且严格控制了规模,空间相对稳定内敛。三种层次的空间,在规划中逐层递进,既保证了住区空间的开放性,又顾全了心理层面上的安全性。但是,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仍会出现很多状况,比如外来车辆乱停乱放,业主私家车反而不能通畅进入;由于没有围墙界定,物业管理相对混乱,权责不清;共享式公建配套虽然节约了社会总体资源,但是也增加了业主办理公共事务的时间成本;另外,心理上的安全也是有层级的,通过规划处理内庭院的方式只如同一层纱布,与围墙全封闭的心理效应不能等同。住户由于领地占有和防御保护心理,仍然会对这种围而不防的方式存疑。

案例二:四川宜宾莱茵香街

在这个案例中,不是这个高档小区的业主,只是邻近居民,也可能将每日的生活沉浸在这条街上(社区的主干道),早上提着菜篮子去从社区的莱茵香街步行街大润发超市买菜,到了晚上去莱茵香街入口的大广场载歌载舞,周末去社区的莱茵影城里看上一部电影,就这样打发着一日日的时光,而这个高档社区住户居民的门禁系统,则退到了临近主干道的单元门口,主干道莱茵香街能够荣获首届“四川十大最美街道(第二名)”的殊荣,不是没有道理的,它如同清明上河图般的市井繁华烟火气是制胜的关键。但,值得指出的是:宜宾本身就是个生活气息浓郁,人情氛围良好的城市,人与人之间的防护界限本就模糊,这给街区制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土壤。

还有其它案例不胜枚举,但有意思的是,很多成功的案例都是在二三线城市,这是由于二三线城市生活节奏较慢,民众居家休闲时间较多,住区并不是一个纯粹晚间睡眠场所,这给交流带来可能,也给街区制创造条件,并且这类城市通常气候宜人,民风淳朴,小作坊小商业气氛浓厚,由此看出,街区制得因地制宜,不可照搬照抄,否则就会混乱不堪,怨声载道。

综上所述,通过建筑及规划设计的手段来达到拆围墙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点切入:

1)城市规划/片区规划设计需注重住宅小区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让一个个住区成为活的细胞,而不是一个个结节。

2)住区规划在设计之初即刻要考虑营造社区氛围,确定交通系统运输对象和计算运输量,道路不能为了个性而个性,凌乱了结构布局,混乱了路网层级,但是也不可过分通达开阔,防止在街区内形成交通性快速路。在行人多行地段,通过设置缓行路障等方法减慢车流速度,增加街面活动的同时也减少不必要的交通障碍。

3)刚性边界柔性化处理,实体围墙过于冰冷强硬,可通过其他设计手段营造私密感和提高安全感,比如,抬高住区海拔,增加高差;用住宅建筑本身围合庭院空间;用半透空的界面代替围墙(比如绿植,水体等)。

4)门禁系统退居二线,退到每个单元之中,管理成本增加但是安全系数其实有所上升,因为你家单元大堂的大爷会比小区岗亭的保安更熟悉本栋楼的住户和人员变动。

5)预留足够空间给小商业、小型服务业态建筑,营造生活气氛,增加停留节点,盘活住区道路,防止住区内部路变为纯粹的交通路。

文件的出台,伴随着各种配套政策和手段,封闭小区终将逐渐打开,走向街区制,那是否封闭小区就应当消亡,退出历史舞台了呢?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街区制和封闭制并不冲突,街区制本身也不是要求每栋楼都开放,就像国外的大学,图书馆、艺术馆甚至食堂向公众开放共享资源,但是教学楼和宿舍楼却是封闭的。街区制和封闭制两者孰优孰劣,即使是在发达的西方社会,也是争论至今,比如新都市主义认为街区制能最大限度的提高城市活力,疏解交通压力,提高安全性,但英国建筑师奥斯卡?纽曼就主张,最安全的社区是“私有化程度最高、公共区域最少的社区(虽然在同时相当多的英美建筑师的持完全相反的主张)”,他认为自己通过阻断多条街道,协助一些社区减少了25%至50%的犯罪率。西方社会的城市也不是一开始就建成路网街区,也是在摸索中找出适合本土的最佳方略,窃以为文件的“拆围墙”并不是要毁灭旧的事物,用新事物来替代,而是两者兼容并存,相辅相成。这个精神不领会,拆围墙很可能演变成一场拿来主义的大型闹剧。

所以,围墙拆不拆怎么拆,开放式住区建不建怎么建,那必须是法律、理论、情感三者在一个水平面上同时操作,斟酌再斟酌,考虑再考虑,杜绝一刀切,才能实现城市交通机能和住区生活质量的共同提高。

参考文献:

(1)《中国人为什么爱围墙?》作者:壹读http://mini.eastday.com/a/160304195010147.html

(2)《成都小区“拆围墙”已在9个示范片区试点》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2016-02-2307:34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闻发布会

(4)《小区拆围墙在中国是否可行》作者:盧錦淇https://wenku.baidu.com/view/66582de93968011ca2009140.html

(5)历史街区风貌保护之围墙景观讨论——以上海武康路为例作者:张曼琦

文章编号:1009-6000(2015)08-0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