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的认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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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的认识

周皓

周皓江西省都昌县第四中学332600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6年第二期刊登了彭在羹老师的一篇文章《我是怎样上好政治课的》。笔者读后,被彭老师上政治课的语言艺术等讲课技巧所折服,使我很受启发。只不过对彭老师在文中提到的一个精彩开场的举例,笔者有所疑虑,在此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并与彭老师商榷。

彭老师在文中谈到,上好政治课,要做到开门见山、引人入胜,这样有利于吊起学生胃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举例进行了论证。原文是这样的:在讲高二“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内容时,我是这样开头的:“同学们,我问你们一个问题:“天下乌鸦一般黑”这句话正确吗?”大家一定会回答“对”,我马上接下去说:“不一定,乌鸦也有白色的,科学家曾在湖北省宜昌县雾渡河区袭家大队发现一只乌鸦是白色的,它身上的羽毛除胸部有杯口大小一抹灰白外,其余都是白色,连咀壳和爪子都是白色的。这表明黑色的乌鸦是普遍的,但也存特殊的白乌鸦。这就说明我们观察事物要全面,既要掌握矛盾的普遍性,又要了解它的特殊性。”在这里,彭老师将黑乌鸦解为矛盾的普遍性,白乌鸦理解为矛盾的特殊性,笔者觉得有些欠妥。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乌鸦是矛盾的普遍性,而黑乌鸦、白乌鸦都是矛盾的特殊性。下面笔者就这一观点陈述一下理由,不当之处还请彭老师及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从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的含义来看。

矛盾的普遍性揭示的是同类事物中许许多多不同的特殊事物所共同具有的性质和特点,是各种矛盾普遍具有的共同点、共同性或叫“共同本质”;矛盾的特殊性揭示的是事物的个性,即同类事物中各个不同事物所具有的各自不同的特点、特性或叫“特殊本质”。彭老师在文中认为黑乌鸦是矛盾的普遍性、白乌鸦是矛盾的特殊性显然不符合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的含义。如果将黑乌鸦理解为矛盾的普遍性,那么黑乌鸦所体现的同类事物所共同具有的属性必然包括颜色上的规定,即是“黑色”的。而白乌鸦是“白色”的,“白色”与“黑色”是相对立的两种不同的颜色,它们是不同点,而不是共同点。因此,将黑乌鸦理解为矛盾的普遍性、白乌鸦理解为矛盾的特殊性是错误的。根据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含义,笔者认为“黑乌鸦”和“白乌鸦”是两种具有不同颜色的乌鸦,体现的是不同事物所具有的不同的特点、特性,因此,两者都属于矛盾的特殊性;而“乌鸦”则概括了“黑乌鸦”、“白乌鸦”等所有不同颜色乌鸦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属于矛盾的普遍性。

二、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相互联结的关系上看。

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相互联结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这是因为矛盾的普遍性是同类事物中许许多多不同的特殊事物所共同具有的性质和特点,所以,它只能存在于各种特殊性之中,而不可能在种种特殊性之外独立存在。根据彭老师的理解,“黑乌鸦”的普遍性,只能存在于“白乌鸦”之中,并通过“白乌鸦”表现出来,没有“白乌鸦”就没有“黑乌鸦”,这是非常错误的。“黑乌鸦”的“黑”的性质不可能存在于“白乌鸦”之中,“白乌鸦”中无论如何也表现不出“黑乌鸦”的“黑”这个性质。

另一方面,矛盾的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世界上的事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是和同类事物的其他事物存在着共同之处,总要服从这类事物的一般规律,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也是没有的。按彭老师的观点,照此理解的话,则是“白乌鸦”再怎么特殊,再怎么“白”,它还是属于“黑乌鸦”这一类事物,含有“黑乌鸦”所具有的“黑”这个共同特征,这显然也是非常矛盾的。笔者认为,“乌鸦”作为矛盾的普遍性,它所具有的共同性质和特点只能从“黑乌鸦”和“白乌鸦”等不同颜色特点的乌鸦身上去概括,没有“黑乌鸦”和“白乌鸦”等特殊性,就不可能有“乌鸦”的普遍性;同样,“黑乌鸦”和“白乌鸦”作为矛盾的特殊性,再怎么特殊,颜色再怎么不同,它还是“乌鸦”,而不可能是“喜鹊”。因此,将“乌鸦”理解为矛盾的普遍性将“黑乌鸦”和“白乌鸦”理解为矛盾的特殊性才是符合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一关系原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