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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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

刘硕

刘硕(辽宁科技大学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辽宁鞍山510663)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6-0000-01

摘要:特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是特区行使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基础和依据,对特区来说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其进行解释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尤其是高度自治权的行使会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关系到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因此应慎重解释。而香港和澳门基本法中虽然对解释有所规定,但并不全面,实践中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基于此,本文对基本法的解释机制进行了探讨,论证并阐明了基本法的解释主体、解释原则、解释程序,对一些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由此形成本文的观点。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司法权独立

一、解释权的主体

(一)全国人大对《基本法》享有解释权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行使方式为授权港澳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澳门特区关系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解释权

1.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享有有限的解释权。《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自治范围以外的条款也可解释。

2.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律享有最终的解释权。

(三)《基本法》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介入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4款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这就设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一个法定程序。人大对《基本法》行使解释权是符合我国“一国两制”下的法律解释体系要求的,解释法律的程序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从释法后果来看也是符合香港、澳门大局的稳定。一国两制是以“一国”为前提,人大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实施“一国”的保证,其权力是不容怀疑。无论是由人大还是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解释时,都应该牢牢坚持《基本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和稳定。

二、解释的原则

作为立法解释,应严格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尊重立法原意

在一定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本身的界限而需要做出说明时,应当尊重立法机关制定该法律条文时的原意,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保持一致,这是进行法律解释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服从社会整体利益

众所周知,立法必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为社会需要服务,这是最基本的立法原则,也是立法的根本目的。立法解释虽然不是直接的立法和立法行为,但就目的论而言,则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进行立法解释,其根本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对法律进行解释,除了要尊重立法原意外,还应当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使法律解释服务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这也是法律解释必须严格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其它适用原则

另外,本文认为,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还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维护中国对港澳行使国家主权不受侵犯原则。“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前提是一个国家。实行“一国两制”,首先必须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我国宪法对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作了明确规定。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据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的规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士完整的维护。

第二,尊重港澳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原则。为了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在确保祖国统一与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前提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该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同样的规定。高度自治是一种地方自治,但它的自治程度比一般地方自治要高。为了使港澳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的自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各项自治权。根据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它有权自行制定各项有关的政策,财税独立,有自己独特的货币,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相当广泛地自行管理对外事务的权力,等等。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远远超过中国其它地方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解释权也贯彻了高度自治的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解释权的决定,我国其他地方只享有对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解释权,而对全国性法律是无权进行解释的。这一事实充分体现了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的高度自治原则。

第三,港澳现行的司法制度基本不变的原则。香港法律属于英国普通法的一个分支,现行香港法律本身就是英国法律的一个部分。澳门法律属于普通法系,是沿用葡萄牙法律,葡萄牙宪法及其他法律几乎均可适用于澳门。只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澳门立法会才制订出部分适用澳门的法律,但立法会的立法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为了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既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又保障和尊重港澳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保证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平衡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做出了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根据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当然也被保留下来,仍然继承普通法的传统。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对其解释权的行使问题体现了我国的主权原则,保证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监督,又充分地实现“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保证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在我国立法史上迈出了成功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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