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和权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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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和权利

史本禄

山东烟台栖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65309

许多教师不喜欢“不听话”的学生,更不喜欢同教师当面为自己强力申辩的学生,在一些教师看来,这些学生是“不听话”,是“顶嘴”,是给教师“难堪”,觉着有失师道尊严,为此大为光火,声音就高了八度:“闭上你的嘴!”“你不用辩解”如此这样的话像炮弹一样地轰向学生,甚至辞语失度,直到学生虽一肚子的不满或委屈,但已是无声无息或泪流满面才算罢休。

对于这样的教育方法,我很不以为然。因为剥夺学生申辩的权利,不但与当前建立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潮流相违背,而且会对学生的心理健康造成伤害:

一是畏惧心理。教师禁止学生辩解,往往声色俱厉,胆小的学生会呆若木鸡,心生恐惧,久而久之,只能唯唯诺诺,毫无自信心。

二是逆反心理。教师粗暴地禁止学生申辩,就会刺激那些自主意识较强的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憎恶教师,拒绝教师的教育,甚至采取一些与教师对抗的行为,从而造成师生关系对立的矛盾。

三是受辱心理。教师居高临下的气势,简单粗暴的训斥,会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他们认为教师不分青红皂白的批评,又不让申辩,是蛮横不讲理的行为,是对自己的蔑视和人格的侮辱,因此产生了委屈和痛苦感,教师的形象在学生的心目中也必将大打折扣。

四是敷衍心理。学生一旦掌握教师这样的脾气秉性,就会千方百计地隐瞒错误,或者编造谎言为自己的错误搪塞开脱,或者表面上承认错误,实际上口服心不服,事过不久,依然旧病重犯,很难达到惩前毖后的教育目的。

教育心理学表明:自尊心和耻辱感是促进学生产生自我教育的直接的情绪因素,是进行自我教育的前提条件。一个人有了自尊心和耻辱感,才会自爱、自重、自尊,做了错事才会自责。然而如果教师对学生粗暴蛮横,不给其申辩的机会,剥夺其申辩的权利,长此以往,势必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使学生失去耻辱感。一个没有自尊心和失去耻辱感的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会成为社会的一个什么样的分子呢?这难道不是我们教育的失败与悲哀吗?所以一个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必须以树立学生的自尊心和耻辱感作为教育学生和培养学生的基础和原则,为达其目的,在教育工作中就要充分尊重和给予学生申辩的机会和权利。

一、尊重学生的申辩权,教师要以热爱尊重学生为前提。

教师的爱应该是无私的、公正的、博大的,教师的爱要面向全体学生,应该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因学生的家庭地位、经济状况以及教师与学生家长的私人关系有重点地关心,有选择地爱护。因为无论学生家境如何、智力高低、个性差异,都是发展中的人,都需要在教师的尊重、关爱、呵护、教导下成长。因此,作为教师要做到切实地尊重关爱学生,切实地尊重学生的各种权利,包括学生申辩的机会和权利。每一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优点,作为教师应该善于捕捉每一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科曾经有这样一句话:“用放大镜看学生的优点,用缩小镜看学生的缺点”,如果我们把学生视为成人,总是站在成人的立场上审视学生类似“闹着玩”的错误,结果就是“上纲上线”,就是道德品质的大是大非问题。其实,学生成长道路上的错误,就像学习走路的幼儿跌跟头,绝大部分和道德品质没有多大关系。”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给予学生一份成长过程中特别需要的宽容,给予学生充分的申辩权和申辩的机会也就在情理之中。

二、给予学生申辩权必须改进教育方法,避免情绪化,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毛泽东要求干部注重工作方法时曾说:“一个人要过河,怎么过去,或者要有桥,或者要有船,如果没有桥和船,那是过不了河的。”这里的桥或船——就是工作方法。在教育工作中,很多教师在教育学生时,尤其在批评犯错误的学生时,往往不注意方法,采取情绪化的言行,其结果往往是问题没有解决,反而师生关系激化了,学生没有受到正面的教育,反而受到了负面的影响,有时问题看似表面解决了,其实留下了隐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教师的方法不当,尽管我们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但是因方法不当,结果却适得其反,事与愿违。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改进工作方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我们要给犯错误的学生一个申辩的机会,并善于从中发现其闪光点,细心呵护,真诚表扬,总之要让学生在感动中接受批评;不要对学生进行无端的批评和责骂,因为受委屈的人很少去反省自己有什么过错,而被感动的人则更易自省,并且因为感动增加内心的勇气和自信,同时他的自制力也会增强。

三、给予学生申辩权还应做到“因材施教”。

所谓的“因材施教”,指的是要求教师要给不同个性的学生以申辩的机会,而且使之能够申辩。学生这个群体因为家庭背景不同,心理、性格不同,他们对事物的看法、处理问题的态度都有所不同。例如家庭条件好的,性格外向,学习又好,又受教师宠爱的学生,一旦受到教师的批评,马上就会强力申辩;同样的学生或许因为性格内向,受到批评时,哪怕受点委屈也不吱声,只有在教师允许的情况下才可能申辩;有些家庭条件优越,平时娇生惯养,学习较差,性格外向的学生,受到教师批评,尤其是批评过度时,他会非常情绪化地和教师对抗,使教师难堪,下不了台;有些家庭条件很差,性格内向,学习差,缺乏关爱,缺乏自尊心的学生,在受到教师批评时,不管受多大的委屈,都采取逆来顺受的态度,即使教师给他申辩的机会,他也不会申辩,凡此种种,不一枚举。所以这就要求教师须做到“因材施教”,对不同类型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不能因为有学习优越感的学生“掩错式”的申辩,教师对其纵容姑息;也不能对有家庭优越感的学生“对抗式”的申辩,教师情绪化处理而言行失度;不能因为“刺头”学生“软抗式”的不申辩,教师就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也不能因为有自卑感心理的学生不敢或不愿申辩,教师就认为问题已经解决了。总而言之,教师平时应多观察、解决问题前应多调查,争取掌握犯错误学生的家庭背景、性格特点、事情经过等等,做到有备无患,然后抱着一颗宽容的真诚的爱心,用平等的理解态度去倾听学生对自己行为的辩解,对不敢或不愿申辩的学生应注意引导,应采取多点表扬、少点批评,多些理解、少些指责的原则,总之,要以心换心。

允许学生申辩,既是一种诱导,更是一种学生自我教育的过程。同时,教师可以通过与学生对话,进一步走进学生的心里,贴近学生的思想,因此教师批评的话语才会潜入学生的心灵,从而变成和风细雨,批评的效果才会达到润物无声,入木三分。

所谓“话不说不透,理不辩不明”。让“说话”,问题才能“透彻”,让申辩,道理才能“明晰”。“说话”与“申辩”是学生的权利,不能视为“顶嘴”或给教师“难堪”。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这种权利,在教育工作中,要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想法和见解,要有计划有目的的与学生就一些问题进行交流与沟通或展开讨论,培养学生通过交流与沟通去理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人生观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