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张旭,女,1962年生,辽宁黑山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严打”整治严重刑事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 对策。
然而,“严打”的运行必须注意其涵义的特定性、性质的权宜性与运用的法律性。同 时,必须明确“严打”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妥善处理“严打”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严打与保 障人权的关系以及“严打”与采用其他手段进行社会预防的关系。
「摘 要 题」司法实务研究
「关 键 词」严打/人权保障/社会预防
「正 文」
继1983年和1996年两次严打风暴之后,我国从今年4月开始又展开了第3次“严打”整治专 项斗争。不可否认,政法机关的快速出击和严厉惩治给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严重危害公共 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严打”方针的基本内容也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 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存在着认识、方法等 方面的误区。显然,这些问题和误区的存在,影响、制约着“严打”整治斗争的进行和深入 展开。因此,正确认识“严打”方针,理清“严打”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严打”与保障 人权的关系以及“严打”与社会预防的关系,对持续、规范、有效地进行“严打”斗争,具 有重要意义。
一、“严打”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早在1983年首次进行“严打”斗争时,就有人对“严打”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此 次严打,仍有人对“严打”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存有疑问。事实上,怀疑“严打”的合理性和 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严打”的不正确认识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严打”意味着 程序简略、办案粗糙、随意执法;意味着刑讯逼供、盲目重判、滥施刑罚;意味着人们对刑 法调控范围和刑罚预防与控制犯罪效果的过分期待;意味着刑罚万能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 …所以,要解决人们对“严打”的疑问,必须首先澄清人们的认识,正确理解“严打”的涵 义和性质,明确“严打”是刑事政策的策略要求。
(一)“严打”的涵义理解
根据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严打”被界定为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 定期限内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由此,我们应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严打”:
1.特定性
这是从“严打”涵义方面应有的理解。这里“严打”涵义的特定性是指,“严打”不是突 击抓人、捕人,不是突击审判,而是要强化刑法的作用,充分发挥刑法的效能。
近年来,由于受对某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公、检、法三机关配合不力,利益驱 动及执法环境不利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乏力、惩处不严的状况。这不仅强 化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和进一步实施犯罪的勇气,也为严重刑事犯罪的日益猖獗起到了推波 助澜的作用。这样,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势下,再度进行“严打”整治斗争,就是要集 中精力,花大气力,确使犯罪人受到及时、相当的处理,促使执法弱化、打击不力的状况迅 速扭转。因此,“严打”的涵义的理解应摆脱重刑主义思想的羁绊,将“严打”的焦点锁定 在充分发挥刑法的效能方面。应该说,中央对这次“严打”整治斗争提出的坚持依法从重从 快和“稳、准、狠”的两个基本要求,是强调刑法效能的突出体现。也就是说,“严打”要 求司法工作人员树立起崇法、尚法观念,在执法过程中,克服情感、利益及权力等不利影响 ,冲破关系网,软的不吃,硬的不怕,确使犯罪受到实际追究,及时给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 子以沉重打击,从而通过刑罚确定性、及时性的实现,真正树立起刑法的威严。
2.权宜性
这是从“严打”性质方面应有的理解。“严打”的权宜性是指,“严打”不具有普遍的指 导意义,而是在非常时期对特定犯罪采取的权宜之计。
早在1983年,邓小平在同公安部负责人的谈话中就指出:“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 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 ”(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可见,“严打”方针是在非常状态下提出,并用以解决特定的犯罪问题。正是从这一基 点出发,我国的几次“严打”都与专项斗争相结合,使之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此次“严打”也是在刑事案件总量上升,危害增大,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展开的,并把矛头直指 三类犯罪,即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 、 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严打”的权宜性要求把“ 严打”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定手段,作为一种带有阶段性的执法策略,切实针对那些发案 率高,且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犯罪适时适用,而不能肆意扩大“严打”的范围,将“严打” 变成“滥打”或无原则、无阶段地“狠打”。
3.法律性
这是从“严打”适用方面应有的理解。“严打”的法律性是指,“严打”不是随心所欲地 滥打或无原则地狠打,而是在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前提下,适当从重从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