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家庭在氏族社会内部的出现,家庭身份便与氏族成员身份相互对峙,呈现出其最初的"私法人格"属性。在古代罗马国家,私法人格与家庭身份相互融合性;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之间的关系,本质为国家公权与家长权的动态对峙。及至近、现代社会,随着理性哲学的兴起,以及私人领域"社会"与"家庭"的分化,由于公法人格与私法中的社会人格具有共同的理性基础,在民法中被冠以"人格"的称谓;而私法中的家庭人格则因其妥协、包容的特性,掩盖了法律人格的理性基础,被民法从"人格"的概念中剔除,"人"、"身"两立的格局从而形成。相应的,人格与家庭身份遂成为近、现代私法领域人之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
简介:人事制度是保障人才充分施展智慧、整合能力进行经济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而民族自治地方人事管理自治权系为该制度目的价值之基础。民族自治地方人事管理自治权的研究,既需要从事实和规范层面揭示,也需要从应然和实然维度检视。一方面,作为民族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形态,民族自治地方人事管理自治权的权力形态多样,呈现多维聚合的态势。另一方面,权力的实现仍处于由观念性的权力转向现实中权力的进程中,权力的本体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无论法规层面,还是权力内容都不甚理想。因此,需要从上述两个层面加以改进,从而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真正实施,进而使民族自治地方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