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土地分类法是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规划研究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在以往的土地分类研究中,一般是以“地块”为土地单元,“地块样本”是分类的对象,其数据是以地貌部位、利用现状、坡度、坡向、土壤种类、土壤侵蚀类型等众多指标因子(定性因子居多数)来表现某一特定“地块”的特征.按各个“地块”在不同指标因子上的不同“表现”,分别用数字1,2,3,…等将其“量化”,然后用普通多元统计分析中的距离度量方法,以欧氏距离、最大(最小)距离、相似系数…等间隔尺度的统计量,来衡量地块样本之间“相近”或“相离”的尺度,采用动态聚类或系统聚类等方法,对“地块”进行分类.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地块样本的数据具有定性、高维、离散的特点,尽管可以进行“量化”处理,以数字1,2,3,…等来表示,但这些数字只是用来表示不同程度的“标志”而已,它本身并没有任何“量”的含义,更没有“大”与“小”的区别.那么对这样“量化”的数据采用普通多元统计分析中定义距离的方法,显然很不妥当,因为这样计算得到的距离,并不能真正反映出地块样本之间的实际“距离”.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地块样本”之间的“距离”,正确而客观地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本文依据地块样本数据定性、高维、离?
简介:法律的效能取决于其法律设置是否契合于自身的法律目标。自诞生至数次修订,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目标一直是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在法律模式设置上,该大气法承继了传统的不法惩罚模式。然而,在大气法律关系中,政府与个人容易以“惩罚不法”交易“非法行为”;并且,即使所有个体都守法行为,依然不一定能实现高质量的大气环境质量这一结果。因此,不法惩罚模式并不适合大气法,应当以更为合适的环境质量目标模式进行代替。环境质量目标模式是赋予地方政府以具体的大气环境目标,而将个体行为的规则设置与具体调控交由地方政府实施。环境质量目标模式消灭了义务人与执法者“交易”的空间,在个体行为调控上更为有效与科学,并且在现有的环境法律设置中已有雏形。所以,应当从大气法的法律理念、法律设置与政府责任等多方面贯彻环境质量目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