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的效能取决于其法律设置是否契合于自身的法律目标。自诞生至数次修订,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目标一直是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在法律模式设置上,该大气法承继了传统的不法惩罚模式。然而,在大气法律关系中,政府与个人容易以“惩罚不法”交易“非法行为”;并且,即使所有个体都守法行为,依然不一定能实现高质量的大气环境质量这一结果。因此,不法惩罚模式并不适合大气法,应当以更为合适的环境质量目标模式进行代替。环境质量目标模式是赋予地方政府以具体的大气环境目标,而将个体行为的规则设置与具体调控交由地方政府实施。环境质量目标模式消灭了义务人与执法者“交易”的空间,在个体行为调控上更为有效与科学,并且在现有的环境法律设置中已有雏形。所以,应当从大气法的法律理念、法律设置与政府责任等多方面贯彻环境质量目标模式。
简介:故意在犯罪构造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与不法论上的主客观之争相关。当故意作为罪责要素时,对应的是客观不法论;当故意成为构成要件要素时,则表征着主观不法论的兴起。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现,为客观不法论的复兴提供了契机,但它并未触动主观不法论的核心范围。目的主义代表的主观不法论与客观归责理论代表的客观不法论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有必要摆脱概念式思维,从类型思维的角度对刑法中的不法论展开解读。目的主义与客观归责理论各自跟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相呼应;故意作为犯属于主观不法的类型,过失犯与不作为犯则应归入客观不法的类型。刑法中不法论的类型化发展,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体系日益趋向以一般预防为主导的结果。梳理与考察不法论的发展走向,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简介:教育中的惩罚行为问题造成了师生相互伤害的怪相,实然惩罚与或然惩罚相左,应然惩罚与必然惩罚亦相左。作为良善教育者理想的教育惩罚,如何范导惩罚行为?如何扬弃教育惩戒?如何突围法律救赎?笔者试从哲学视角探寻一条路径,去除惩罚行为的不纯粹性,去除教育惩戒的诡辩性,去除法律救赎的虚幻性。作为理性理念的教育惩罚,它以儿童生命个体发展为目的,是意志自律者的道德律,是教育惩罚行为的法则;作为知性概念的自然惩罚,在教育惩罚理念的范导下成为教育惩罚行为的准则,它调和应然惩罚与必然惩罚的同时也顺便调和了实然惩罚与或然惩罚。自然惩罚是教育惩罚行为的准则而不是法则,它不仅让教育惩罚行为发生的时空可以移动,还为实践中必要的教育强制留下地盘,从而使教育惩罚行为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