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3年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施行。《方案》对律师的性质作了重新界定。如何看待律师性质的重新界定,是律师界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笔者于五十年代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八十年代开始搞律师工作,现根据自己的切身体验,谈谈自己对律师性质重新界定的认识。一、原来界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历史缘由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段坎坷曲折的过程。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并取缔了“黑律师”,解散了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1年9月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我国1954年9月颁布的第一部《宪法》确认被告人有辩护权制度开始建立
简介:纳粹刑法是中国刑法学界相对陌生的课题。在中国刑法学者的传统印象中,纳粹时期的德国《刑法》极其糟糕,当代刑法应该完全断绝与其所存有的关联。然而,在德国现行的刑法立法、司法和刑法学中,众多刑法条文、判决和学说肇始于纳粹时期或者在纳粹时候得到了重要发展。因此,如何认识纳粹刑法及其对后续的影响,是德国刑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以20世纪刑法的发展路线这一独特视角,将纳粹刑法视为这一进程中的一个极端化阶段:虽然偏离了当时的发展路线,造成了发展路线的极端化,但仍然没有背离发展路线。故而,纳粹时期刑法对战后的后续影响是必然的,战后德国刑法不可能也不必完全舍弃纳粹时期的刑法,而只须清除其中纳粹主义的特有成分。结合本文,译者想在此表达对政治与刑法之间关系的一点拙见。正如本文所提及的,刑法遵从当时的政治,这是一个基本原理。在德国纳粹时期,刑法立法与司法被急剧地极端化,完全为纳粹统治服务;众多颇具学术造诣的刑法学者也无法抗拒纳粹主义的侵蚀,其学说进一步纳粹化。因此,在法治不正常时期,刑法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均难以抗拒政治的干扰,甚至会迎合政治的需求,大多沦陷为专制独裁的附属,甚至是帮凶。刑事法治发达的关键是政治环境的优良,同样的刑法制度在专制独裁国家与民主法治国家的效果截然不同。对此,德国纳粹时期和战后的情形即为明证。一言以蔽之,刑事法治能且仅能在政治昌明之下得以实现。今天,历经磨难的中国欣逢盛世,提出了依法治国,社会政治环境有了较大改善,这为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奠定了必要前提。惟愿中国刑事法治不断健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