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一个历史性的转折关头,产权革命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探索产权同商品经济的根本关系。一、明确的财产关系现代股份制,以其法人所有权和股东所有权的结合与分离为前提,创造和发明了二重所有权运动形式。一方面,原始资金所有者把自己的资金投资给企业以后,从企业领取了资金所有权的凭证——股票,而丧失了对原有资金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企业接受

  • 标签: 企业家阶层 股东所有权 股份制企业 股票市场 财产关系 产权革命
  • 简介:义和团运动直至新中国的历史中,1902—1921年可视为一个司法时期。民国初年的司法现实承袭自清末的司法改革,但有新的突破;"司法界组党""火烧刑部档案""中央司法会议"等事件表征了民国的"司法革命"。然而,谋求"中央集权"的政府借故出台了"裁减法官"的政策,不料造成了"法官罢工"的后果。质言之,民国司法的进程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政治与司法之间的"协作"关系出了问题,从而造就了法院的"无足轻重"。因此,政治与司法协作的良好机制,再加上司法的价值与有效性,可能是民国司法"举足轻重"的必要条件。

  • 标签: 司法革命 裁减法官 法官罢工
  • 简介:<正>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与英国近年来刑事政策的发展,我国学者多认为其呈现出"轻轻重重"的两极化趋势,并且总体偏重。[1]不过,多数文章仍停留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结与陈述层面,并未深入探讨该刑事政策形成的社会背景、理论演变、社

  • 标签: 刑事政策 英美法系 人身危险性 行为失范 法益侵害 犯罪行为
  • 简介:一、前提司法程序基本属性的失却,一方面将直接导致司法程序无法发挥对于当事人和国家利益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将直接滋生司法程序本身的问题,放纵司法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直至引发司法腐败,构成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方方面面的不和谐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和警觉。

  • 标签: 司法程序 基本属性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 司法工作人员 有效保护
  • 简介: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市场经济的模式,在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尤其是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转向市场经济的体制,必然引起从属上层建筑的政府法制的深刻变化,面临转型的新形势,根植于现实的经济基础,研究和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上海经济立法的基本思路,对于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保障和推动上海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是十分重要的。

  • 标签: 经济立法 立法步伐 政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 行使行政权力 法律关系
  • 简介: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是一项人权意义上的权利。它要求公民有权获得合理、非歧视、可负担的公用事业服务,且负担能力有缺陷的公民能够获得最低程度的供应保障。作为一类经济社会权利,它具有政策性特征,在实现机制上受到国家可利用资源的限制。在公用事业后民营化改革时期,这一权利的提出,为国家公法义务的履行和政府规制体制的设计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 标签: 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 给付行政 人权 政府规制
  • 简介:猥亵儿童罪是指故意对儿童以除奸淫幼女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猥亵儿童罪不是倾向犯,刺激、满足性欲是根据社会性观念和儿童性禁忌的客观判断,而非行为人主观动机判断。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危害程度相近,一般应定性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之“当众”应坚守“当着众人面”文义,不应过分扩张解释。刑法对猥亵儿童罪加重事由的规定脱离性侵儿童犯罪现实,应当完善,增加“多人或多次”和“情节恶劣”的加重事由。

  • 标签: 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妇女罪 性侵犯 奸淫幼女罪 接触说
  • 简介:法律调研,是指律师针对具体的案件,调查和研究相关法律规范,并找出案件所应适用的最佳法律条款的活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律师办案的基本原则。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和证据;通过法律调研,查明并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因此,法律调研和调查取证应当是一样重要的。但是有关调查取证的理论和具体技巧比比皆是,而关于法律调研的理论和技巧却鲜为人知。

  • 标签: 律师 法律条款 调查取证 案件 办案 适用
  • 简介:<正>高等教育的发展首先是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称《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包括学历教育制度、自学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学历教育以受教育程度是否达到专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结业或肄业程度为标准与非学历教育相对应,以受教育者是否在校学习接受学校教育为标准与

  • 标签: 自学考试制度 科学研究机构 学位证书 继续教育制度 教育法律 学位制度
  • 简介:科学技术尽管其本身是科学的,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作为运用技术的鉴定人易受纯科学领域专家思维的路径依赖、传统惯性和当下各种不相干因素的干扰,鉴定结果不再是或者不可能是完全科学可靠的。而诉讼活动尤其事实认定受"科学至上"以及科技应用司法实践产生的效应的影响,致使作为证据的"鉴定错了,裁判就会发生错误"①,这种事实成为司法实践难以避免、无法控制冤假错案发生的绝对风险。这一肯定无疑的实践性负面效应,

  • 标签: 鉴定意见 争议解决 科学技术 司法实践 科技应用 路径依赖
  • 简介:本文讨论了中国理论界关于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法律效力的观点,论述了中国宪法关于基本权利之规定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立法例的特点,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务适用宪法基本权利审判或者应当适用宪法基本权利审判的案例,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宪法基本权利审判的重要性,法律依据、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促进和推动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化进程.

  • 标签: 中国宪法 基本权利 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 司法化 立法例
  • 简介:社会救助权是否成立是社会救助权理论的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从理论上看,社会救助权的成立需要从理论背景、产生动因和方法论等角度进行深究。权利社会学的发展是社会救助权成立的理论导向,生存权保障是社会救助权成立的基本动因,权利本位范式为社会救助权的成立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导。

  • 标签: 社会救助权 权利社会学 生存权保障 权利本位范式
  • 简介:银行业监管的理念是银行业监管的科学根据和精神支柱。银行业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主要体现为银行业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银行作为国家货币政策"传送带"和作为支付清算体系支撑者所具有的负面外溢效果。防范和化解这类风险和效果非监管莫能奏效。同时,银行业还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需要借助监管保护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此外,银行本身经营中所具有的高杠杆性与期限失配的资产负债结构也使得监管更加必要和正当。以此来审视我国监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我们亟须在深化监管理念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完善。

  • 标签: 监管理念 系统性风险 货币创造 支付清算体系 信息不对称 高杠杆
  • 简介:在承认"人是理性的"这个基本假定的前提下,我将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两个层面上分析现代企业制度产生的原因,存在的依据,并逐步揭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一、人的理性和人对制度的需求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假设之一:"人是理性的",人在本质上是经济人。"人是理性的"是指人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并力图使自己的预期效用最大化。所谓理性,经济学家指的是当个

  • 标签: 现代企业制度 基本特征 外部性 社会化大生产 自身利益 生产要素
  • 简介:本文系统回顾了宪政主义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作者认为,广泛的政治与经济条件使得德国的政治精英们有可能以象征性的效果将他们伟大的立法传统玩弄于掌上——追溯既往地将“临时的”《基本法》造就成与这个国家的纳粹过去势不两立的重大标志.作者称此类案例为战胜者的场景(它与德国经历灾难性战败的场景形成对照)。尽管如此,在反对迪雅滋政权的革命斗争中,卡兰萨宪法继续作为墨西哥人民肯定其主权的标志。在同一时期中,美国最高法院基本上起着协调法庭的作用——拒绝将《人权法案》推及各州,以便协调联邦政府为建立一个凌驾于各州之上但优势又不确定的制度。

  • 标签: 世界各国 宪政主义 发展历程 司法审查 宪法 人权
  • 简介:东方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复杂性需要丰富的经验性个案研究。对抗式的法庭审判是研究东方主义在法律领域活动的富矿。法律制定、法律史的书写、与知识财产相关联的世界体系以及其他不太明显的东方主义表达形式也应被纳入研究视野。除了对过去的、殖民地的东方主义加以关注之外,还要考察当今的、帝国中心的东方主义、自我东方主义以及其他新的东方主义形式。对于特定事件,可能存在多种东方主义解读。同一种修辞可能被用于相互排斥的不同计划。东方主义的叙事也可以被借鉴、分解或者混合。面对东方主义提出的严峻挑战,比较法要生存下去,关键不在于“迈出东方主义”,而在于建构一套对他者化操作之影响具有自觉认识的“合乎伦理的”比较法,以及对比较法和法律东方主义中常见的二元对立保持健康适度的怀疑主义

  • 标签: 法律东方主义 他者化 新殖民主义 比较法 怀疑主义
  • 简介:写作是条独行之路。作为学者,为澄明自己所思,为领悟难解之世,我们被迫走上这条道路。当从经年累月的案牍劳作中抽身而起,我们无疑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收获一众读者。让我无比受宠若惊的是,为本刊撰稿的这些读者竟如此用心。他们的文章都极富见地,其批评关切及其在实质内容和方法论层面提出的议题也颇为多样。遗憾的是,作为我对本特集的导读,受篇幅所限,本文并不允许我在此做出它们所应得的全面严谨的回应。

  • 标签: 东方主义 中国 法律 方法论 读者
  • 简介:本论文主要就民事财产诉讼若采用协同主义将可能产生之诸多问题加以检讨。修正之提出原则(修正之辩论主义)一直以来为德国立法上、实务上及多数通说之见解。然而,1978年德国法官Wassermann主张民事诉讼于财产诉讼关系应直接放弃辩论主义,改采协同主义。如此协同主义之提倡,是否于德国1976及2001年修法后被立法者所采用?德国现今立法上、实务上与多数学说上究系采用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凡此有于本文加以厘清之必要。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于2000年修法后,于立法上是否已采用协同主义,抑或仍采用修正辩论主义之立场?于台湾较为多数之学者与现今实务上究系采用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此等问题均须于此文中加以澄清。当事人与法院关于事实与证据提出方面之权能、责任应如何明确划分,民事诉讼究应采取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始为妥当,尤其究系修正辩论主义较为符合现今法治国民事诉讼程序之基本价值,较能贯彻第一审程序集中原则,抑或协同主义较为符合与较能贯彻,则成为现今民事诉讼极须厘清之课题,此亦为本文所关注之焦点。

  • 标签: 修正辩论主义 修正提出原则 协同主义 法治国民事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之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