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全面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民事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学术界对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权益性质存在争论,部分学者认为属于"国益"。但从概念范畴、法律界定、利益诉求等角度深入分析发现,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权益属性应为"公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界定不明,有关"赔偿磋商"与"修复生态环境"的规定呈现出一种民事责任与行政管理的交织。厘清上述基本概念,辨明生态环境损害担责之责任属性,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推进与实践效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民事责任。"赔偿磋商"的本质是民事行为。"修复生态环境"是特殊的环境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上,应注意起诉主体顺位的设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顺位依次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人民检察院。其中,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政府机关"应当在第一顺位的社会组织起诉时,予以"支持起诉"。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尿N-乙酰-β-D-氨基葡萄糖苷酶(NAG)检测对早期肾损害的诊断价值及临床意义。方法分别对我院340例住院患者和40例健康体检者进行尿NAG、尿微量白蛋白(MALB)、β2-微球蛋白(β2-MG)、α1-微球蛋白(α1-MG)检测。结果340例住院患者中124例患者标本NAG检测结果显著高于健康对照组;87例患者标本β2-MG检测结果显著高于健康对照组;64例患者标本α1-MG检测结果显著高于健康对照组;46例患者标本MALB检测结果显著高于健康对照组。结论尿NAG检测对于早期肾损害的灵敏度优于尿β2-MG、尿α1-MG和尿MALB。对于临床早期发现患者肾损害有一定提示作用,值得临床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