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对于保证证券市场高效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但我国目前的有关退市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存在着退市标准模糊、退市程序不够全面和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健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对策。
简介: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是大股东或其关联人通过取得公司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使得公司因股权集中而退市的一种特殊交易安排,通常采取合并或要约收购两种模式。从早期案例UOP,PureResources,到最新的InReCNX,InReMFW,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美国法院系统不断反思和维护着保护中小股东与促进交易自由之间的平衡,审查标准从之前的结构主义二元化,发展为新近的功能主义趋同对待,超越了模式决定论的传统路径。在香港地区,人数验证(数人头)规则的存废亦争议颇多。涉及我国企业的私有化交易正在逐步从境外扩展到内地,围绕主动退市的法律制度,诸如董事义务、股东批准和司法审查等方面,需要更系统的研究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