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核算制度的沿革(一)计划经济与土地使用权核算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使用的土地均采用征用、划拨方式。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当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均计入与土地相关的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土地不单独计价核算。后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少数企业将依法占用的土地单独估价入账。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1993年至1995年全国性的清产核资。企业全部按财政主管机关(或国有资产主管机关)的文件规定。将依法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基准价的50%估价入账.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简介:摘要在土地问题中,城镇化所引发的农村土地补偿是一个重要问题。当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城镇化率达到56.1%,并进入了城镇化建设的高速发展期。在有效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城市周边的农村如何应对城镇化是一个重要课题,其中主要是土地问题。伴随着越来越快的城镇化发展步伐,国家对土地尤其是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城市土地有限,难以满足国家发展的需求,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却有着广袤的土地。因此,从很早开始,我国政府就向农村征地,尤其近年来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实行以城市为中心向城市郊区和农村发展的外延式扩张模式,而不是追求农村自身的发展,造成我国的土地征收行为十分频繁,征收的土地面积逐年递增,且呈现越来越快的趋势。
简介:<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优胜劣汰的法则使一些企业兴旺发达,一些企业濒临破产。濒临“死亡”的企业其承载的土地仍然具有它特有的价值,尤其是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已成为企业的物质财富和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因此,正确认识和依法处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财产权,而且对人民法院审理好破产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在清算组处分破产财产之前土地使用权只属于破产企业。二是来源的合法性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
简介:【摘要】农村土地改革始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等已经有了非常大的变化。随着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制度日益完善,针对土地相关的学术探讨也在日益增加。当前,我国实行三权分置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该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促进土地经营权的适用,使得农地得到更好的流转。但针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相关的问题,现有的立法还存在很多的缺漏。通过梳理现有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物权编中,仅仅只设置了五个条款来对出让土地经营权定义、设立、流转及登记等问题进行规定,且条文的内容相对比较粗糙。因此,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的相关制度发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简介:摘要:国土空间是自然资源和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载体,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浪潮使得中国的国土空间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盲目、无序的开发建设导致自然资源过度损耗、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空间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大了空间治理体系改革和制度建设力度,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成为推进中国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土地发展权配置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灵魂”,与国土空间规划有着紧密关联,涉及建设开发、生态保护、利益分配等多个方面,贯穿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等全过程,是国土空间规划难以回避的核心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