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税发【1999】113号根据一些地区和有关部门近来陆续反映的在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税收法规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为了严格依法征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规范生猪市场的征税办法,促进我国生猪饲养业稳定、健康地发展,以研究,现就有关生猪税收问题进一步重申和明确如下:一、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规定,不得变通税法,擅自改变纳税环节,禁止包税和各种摊派或变相摊派税款的行为。严格实施一税一票,禁止一票多税和一票又税又费、税费混征的做法。二、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以加强征管为理由,将应由从事生猪收购或屠宰业务的纳税人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者缴纳
简介: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简介: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和《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99d172号)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便于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严格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审批管理为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与凝聚力,国家准予某些行业、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准予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统称江总(合并)纳税。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