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执行性地方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法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法的规定作出适合本行政区域实际需要的深化、细化和补充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为。要制定出良好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确定地方立法的良法实体标准和形式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的实体标准包括以人为本的标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标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的形式标准包括地方性标准、执行性标准、依据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和简明性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不适合时代要求的上位法作出创新性规定,但其范围限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公权力限制及公务员管理和社会公益保护等方面。
简介:权利滥用虽具有权利外观,但其权利的行使却不受法律保护。权利滥用的鉴别无统一标准,需通过权利人的主观意思、滥用权利的客观行为、对本人无益或获利远小于致他人受损、行为违反权利的客观目的等要素予以认定。权利滥用行为的不法性在性质上有别于侵权行为,以侵权方式解决权利滥用具有一定的制度性局限。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适用应以原则的规则化为核心:即以鉴别要素为基础构建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个案规范,具体法律后果包括停止侵害、剥夺权利、恢复原状、金钱赔偿以及行为不生法效果等。
简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正向纵深发展,现代化的民事审判方式如何建构,通过研究、分析和展望,我们提出如下民事审判现代化的若干标志。一必须确立未来民事审判方式的模式类型纵观各国民事审判模式,以法系、法律文化传统、法官及当事人的地位与作用等要素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两大模式,即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选择某种诉讼模式之前,必须分析其利弊,然后结合本国国情加以取舍。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分析。所谓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以及由此而展开的各种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它的基本特征是:(1)程序运行依赖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继续和发展依赖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