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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东吴大学法学院自创办以来,就以其独特的英美教育蜚声中外.从入学标准、学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和教师情况等诸多方面来看,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英美教育是日益系统完备且与美国法学院高度接轨的.虽然在东吴大学于国民政府注册之后,英美在学校的地位有所下降,但是学校仍然延续着英美教育的传统,其英美的水平依然可在国内领跑.虽然东吴大学法学英美教育的兴起有其特定的背景,而且这种教育也存有一定的缺陷,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算得上具有国际水准的一流法学院,到如今依然有着诸多经验值得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工作者借鉴学习.

  • 标签: 法学教育 东吴大学 英美法 型式法庭
  • 简介:以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为主线,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对以上各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教学层次、教育性质、主要教学方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以此为基础比较了两大法系在法学教育模式上的异同。最后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提出了几点建议。

  • 标签: 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比较研究
  • 简介:在民国时期,以东吴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英美教育取得了一定成就.从设立初衷、办学宗旨、学制安排、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师选聘等方面考察,东吴法学院均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果与有益探索.放宽历史的视界,从东吴法学院的成功来看英美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命运,其所处的特定地点和时代背景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东吴法学院在这种历史背景和特定空间中取得了某种意义上的成功,我们需要辩证地客观看待.

  • 标签: 英美法教育 东吴大学 东吴法学院 英美法
  • 简介:本文主张在讲授英关法时,应该讲求案例分析,并具体讨论了案例分析的方法——试卷讲评和课堂讨论,以促使学生比较准确地把握英美,促使学生“象律师那样思考、那样表达”。

  • 标签: 判例法 案例式教学法 问答式教学法
  • 简介:在英语中,"救济"的日常语义是指对疾病或者某种不良事物的治疗或者改善,这使得其很容易被扩展到法律语境之下。在英美律语境中,"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救济"主要是指由法律所提供的矫正损害(grievance)的手段。狭义上的"救济"则有四种含义,包括诉讼和诉因、源于不法行为和不公平的权利、法院判决或法院命令以及强制执行法院命令的手段等。"救济"的核心含义是法院判决或法院命令,其本质是一种源于法院发布的命令或者判决的权利,一种区别于既存实体和程序权利的第三类权利。

  • 标签: 救济 英美法 语义分析 法院命令
  • 简介:基于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英关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中,对法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甚至对充任法官者的年龄、资历、性格,以及法庭仪式、法官装束等都达成了诸多共识,形成独具一格的法官文化。这对于保证法官独立、司法公正、公众对司法判决的服从乃至法律信仰都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 标签: 英关法系 法官 法官文化 法律传统
  • 简介:由不文法进为成文法,为一般法制发达之常轨。远稽古代,概属不文法,成文法渐次取而代之。十八世纪中叶以还,编纂法典之举盛行于各国,成文法益占优势,不文法退居于无足轻重之位置。即彼夙以不文法国自居,并为人所称许之英国,晚近亦有多数单行条例之制定。美国建国之初,固继承英法,而以不文法为常态。

  • 标签: 法律解释 法源 成文法 十八世纪 单行条例 法制
  • 简介:摘要终身监禁是一种由国外传播而来的刑罚制度,它主要适用于一些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在我国是指官员有贪污、受贿行为的,罪行极其严重的,已经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能够被减刑或假释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措施。在英美系中,终身监禁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存在于这些国家的刑罚体系中的。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对于终身监禁制度的要求和规定也是不尽相同的,主要分为绝对的终身监禁和相对的终身监禁两种。笔者在本文中将会基于英美系中终身监禁制度进行相关探究,并就其获得的启示进行阐述。

  • 标签: 英美法系 终身监禁 探究
  • 简介:世界上百余种提单中半数以上印有"不知条款",表示承运人对提单上有关货物的包数、件数、重量或体积等记载不负责任."不知条款"是否有效,直接影响提单的价值.同为缔约国的英美两国,在其国内司法实践中对"不知条款"效力的态度迥然不一,体现了他们分别保护承运人和货方利益的精神,对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 标签: 英美法 海商法 提单 “不知条款” 法律效力 承运人利益
  • 简介:英美系认为教唆犯罪的本质是试图引诱他人实施犯罪,客观上要求教唆人实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要求教唆人希望用自己的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教唆人在主观上还必须希望被教唆人具备目标犯罪罪过,并认为被教唆人没有辩护事由。教唆人主动放弃犯罪目的并制止犯罪发生、“引蛇出洞”等行为可以成立教唆犯罪的抗辩事由。教唆犯罪的罪数取决于教唆的目标犯罪行为的个数。英美系不存在教唆的未遂问题。对未遂犯罪的教唆也构成教唆犯罪。

  • 标签: 英美法系 教唆犯罪 要件 抗辩事由 未遂
  • 简介:不正当影响是英美系特有的概念,主要是为解决普通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狭窄而产生的.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被他方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从而影响到自由意思的表达,法律要保护处于劣势的当事人.我国没有必要建立不正当影响制度.

  • 标签: 不正当影响 合同法 英美法系 功能 分类 自由意思
  • 简介:英美系国家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大陆法系国家式的民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只是它的民法表现在其他形式的法律中而已。这就使得英美系国家的民法在特征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截然不同。那么,英美系国家民法的特征是什么呢?对此,人们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探讨。本文拟主要通过法源和内容两个角度的比较,探讨并说明英美系国家民法的特征。  一、英美系民法之法源(形式)上的特征英美国家的民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叶以来,成文法也受到重视。在英美国家,民法渊源(形式)包括判例法中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分述如下:1.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判例法的一种,于11世纪开始萌芽,13~14世纪正式成形,是英国最古老的法律制度。当时英王把收税官派往全国各地,后来演变成巡回法庭,以解决当地的一些民间纠纷。当时,各巡回法庭解决民间纠纷时的主要依据是当地习惯,后来这种以习惯为根据的判例在伦敦汇集起来作为统一标准适用于全国。在判例中,常形成文字隽永、意义深沉的格言式语言风格。如在有关所有权的判例中规定:“无论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物给人”、“占有乃所有...

  • 标签: 法特征 系民法 英美法系民
  • 简介:精神障碍豁免(InsanityDefense)是一种刑事责任的辩护事由。不同时代,精神障碍对于刑事责任有着不同的影响。刑事古典学派将犯罪的原因归纳为人的自由意志。而近代犯罪学派则着重考虑精神障碍犯罪人的社会危害。在此基础上,20世纪的英国法院发展出野兽检验、麦纳顿规则等一系列判断精神障碍的标准。而在美国的法庭之上,精神障碍作为影响受审能力与实质能力的抗辩事由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举证责任作为一种平衡实体法律与大众感情的调节器,在欣克利案件之后发生了有利于公共安全的变化。

  • 标签: 精神障碍 犯罪 刑事责任豁免
  • 简介:作为英美系长期积累而逐步形成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有着丰富而又饱受争议的内涵。要全面的理解该证明标准,就要从其适用主体、排除对象、理论依据和程序性、实体性措施保障等方面进行分析。对英美系传统意义上的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相关规定的必要区分,有利于准确把握其在诉讼证明中的合理内涵,也为我国证明标准的构建完善打下坚实的基础。

  • 标签: 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 陪审团 自由心证
  • 简介:<正>克罗曼(AnthonyKronman)(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到中国后,我与许多律师、法官和法学教师进行了对话。有意思的是,在每次对话中,总会谈到"依法治国"这个词。这个词的重复率很高,从而令我思考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以已公布的、完备的、运行良好的用以调节公众及个人行为的规范制度为核心内容。简言之,依法治国是指一系列法律规则以及一个复杂的体制,包括在执政、适用和解释法律方面健全的、运作良好的法律体制。如由独立、公正、负

  • 标签: 美国法学教育 法学院 依法治国 法律教育 学生实习 法律体制
  • 简介:在边沁功利主义的影响下,19世纪中期在英美中出现了被告人作证制度。该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成为英美国家一项特有的诉讼制度。现在,被告人作证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借鉴,因为它符合诉讼价值的要求,也符合刑法合目的性的理念。被告人作证制度使法官在更大程度了解案情的同时,保护被告人的沉默权。但为了公平和正义,此时的被告人不再享有'反对自证己罪'的特权。中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制度与之相比有利有弊,辩解为利,供述为弊。因此,我国的相关诉讼制度应当以此为鉴,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 标签: 被告人作证制度 功利主义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