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面对民国时期的严峻房荒,市政学家和法学家们均希望引进西方住宅法以求解决。在时间上,以1930年土地法的颁布为界。此前对西方住宅法的介绍以市政学家为主,在内容上也以房屋建筑等技术性法规为主。在土地法颁布之后,则以介绍外国房屋救济立法为主。在抗战爆发后,学者们又及时引进了一些外国战时住宅立法的内容,并为立法机关所采纳。就内容上来说,与民刑法移植偏重大陆法系不同,在住宅法的介绍和研究中,则英、法、德三国并重。美国住房法制尚未引起注意,而且常作为反面例证。这很大程度上是和各国本身法制发展状况相关的。在方法上,在1930年土地法颁布之前,基本是单纯的介绍,在土地法颁布之后,则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住宅保障的比较法研究。在现在看来,当时对于外国住宅法的介绍和研究都有待深入,一些名家的著作中甚至还存在重复的现象。但在总体上,其基本方向是正确的,所产生的效果也是积极的。其制度建设在整体上也超越中国传统的相关法制,有着不可磨灭的价值与贡献。对于近代法制移植,也应该坚持这一立场,不宜将当代法制建设中的不良倾向与后果简单归咎为前人的偏颇与西人的误导。
简介:民国法律规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配偶互有告奸之诉权,第一次终止了传统社会对妇女存在的不平等待遇。那么,民国女性配偶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诉诸法律维护其婚姻的呢?本文选取了民国广东新会妻告夫妨害婚姻的诉状作为考察对象,以诉状的话语为载体,试图从文化的角度解释民国社会转型时期女性诉状中的以下言说特征:现代法律诉求与传统婚姻形式的共存;多重复调叙事模式的运用:诉诸法律、法情结合,礼治秩序下的道德观与法治秩序下的女权意识等意识形态的竞合,传统的非道德化控诉与现代的据法争讼等诉讼策略的并举;女权符号下的生存伦理诉求;最后,基于相对整齐划一的诉状模式,追问了诉状的作者是谁;进而揭示了民国转型时代诉状话语的变化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表明传统法律的让位并不等于传统社会的让位。
简介:近一个世纪里,中国法学界分别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颁布前后与近年劳教制度废除后两次热议保安处分制度。民国时期对保安处分制度的移植与实践,可展现出近代法制变革中三对重要矛盾关系的具体影响。近代法制改革绕不过中西法制与法文化的冲突。以禁戒处分为代表的保安处分不仅是典型的舶来制度,更是民国赶超式立法的代表。由于民国烟毒泛滥,着眼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刑法典与回应社会迫切形势的刑事特别法在处置吸食烟毒犯罪方面存在尖锐对立。而禁戒处分在实践中有效平衡了两者之间的冲突。不过,由于民国时期国家能力的薄弱,禁戒处分在基层地区的实践往往不尽如人意,甚至被基层司法者滥用,以至于背离制度设计之目的。
简介:"土地征收"概念是宪政国出现才开始孕育的。近代中国学习西法,土地征收制度与概念被引入。然而,"土地征收"概念在中国的产生与形成并非一蹴而就。清末先是使用"购地",学习日本法后,转而使用"收用土地",后直接改为"土地收用"。进入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还使用"土地收用",至南京政府时期改为"土地征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土地收用""土地征收"夹杂出现,并没有明显区别;同时,又产生了"土地征用"一词。通过梳理民国时期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与学理,比较"土地收用"、"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等概念,可知民国时期的"土地征收"概念经历了"古典时期"与"扩张时期"的演变与发展。这种变化也是民国政治制度与公法制度变迁的缩影。
简介:公司股东之权利,从大的方面划分,无外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前者为收益分配优先顺序上最後获益权,后者为公司合并、分离、结算、破产等大政方针投票权。我国民国初年着名公司法学家王效文先生将前者概括为自益权。后者概括为公益权。中外公司实践表明,公司内部始终存在着大股东专权、牺牲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公司法是否需要限制大股东权利,即共益权节制?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节制大股东权利?美国各州公司法自1989年始才接受并引入该内容,而我国早在1914年公司条例便载有共益权限制之规定,1929年公司法更趋于成熟。时隔60年后,作为世界上公司法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不仅接受该内容,而且与中国60年前的公司法规定完全一样:不论一股东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一惊人的吻合值得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