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与保险学中的收支相等原则进行对比,对价平衡原则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两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比,对价平衡原则还应注重实现危险共同体这一团体的利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不同于一般合同中的要求。自功能论角度而言,对价平衡原则为保险法中当事人诚信义务的强调提供了理论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决定了承保危险区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维系着危险共同体的存续。自具体的法律规则层面而言,从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到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安全维持义务和危险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危险减少时的保险费返还义务,再到保险合同解除时对于保险人解除权在因果关系层面的限定,均体现了对价平衡原则。
简介:日本的看护护理保险制度是1997年12月颁布,2000年4月开始实施的。其背景主要是人口老龄化;日本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已超过16%,进入所谓的“超老龄社会”,需要各种看护护理的老年约占老年人口的10%,而目前的保障体系解决不了这一问题。实施看护护理保险的目的,主要是为需要看护护理的人提供福利与医疗的综合性、一体化服务,广泛动员民间组织参与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减少患者因护理需要而长期住院造成的医疗资源的浪费,使他们尽可能地留在家中过自立的生活。照顾问题任何人都可能遇到,这一制度把强调个人责任与社会互助结合起来,覆盖到40岁以上的全体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