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是一起因企业董事长在任职期间违法经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其特殊性在于,作为直接受害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并未提起诉讼,而是由企业的其他股东以企业利益受损为由代为起诉。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中均未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参照其他法律规定以及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从股东权的性质、行使的目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将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既方便了诉讼,又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设计探索了新思路。此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性,也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较好的范例。
简介:一、县委书记在本县被汽车撞飞1994年10月13日晚,中共安义县委在县城的文峰园召开全县副处级以上的干部会议,县委书记胡次乾在会上传达了南昌市纪检工作会议精神。散会后,他与分管城建工作的张副县长从文峰园出来在县城解放大街上边走边谈。这时,一辆挂了二档的吉普车突然从胡吹乾身后快速冲来,步地一声将正全神贯注地与张副县长谈县里环卫工作的胡次乾撞飞十几米,当场一身是血地昏死过去。张副县长惊叫:“不得了呀!胡书记被车撞了……”县里几位走在前面的干部闻讯立即跑过来,赶紧把胡次乾送到医院急救。经医师检查,被撞后的胡次乾腰部外伤,右肾区明显肿胀、压痛、叩击痛,拉血尿,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在医院住了12天。法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