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权效力之先买权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物权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先买权物权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三人的物权取得有所影响而非先买权人可以直接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契约无效,台湾地区的立法修正与司法实践皆有力地证明了此点。故我国《民通意见》第118条无论是在效力层级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其被废止之后,应承认承租人之先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大陆学界有观点认为因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故承租人之先买权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仍需斟酌。
简介:如何加强大陆对台话语主导权的建构是新时代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期以来,大陆未形成对台话语主导权。原因主要有:大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两岸力量对比中没有占据显著优势地位;大陆未凝聚起一支建构话语主导权所需要的人才队伍;大陆涉台研究力量分布状态不尽合理。大陆的对台话语现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时代两岸关系发展的需要。推动大陆对台话语主导权建构,不仅是大陆综合实力不断壮大的内在要求,也是增进大陆软实力的重要举措,还是防止大陆陷入台湾“话语陷阱”的需要。未来大陆建构对台话语主导权的基本思路是:在学术话语方面,着力建构大陆自己的概念、理论、分析框架和方法论体系;在政策话语方面,要通过修正旧论述来建构新论述;在大众话语方面,要着力打造和使用涵盖两岸元素的论述;要有意识地打造一批进行理论创新和话语建设的研究团队;要坚持以解决问题为指向,增强话语对两岸分歧的解释力;要强化话语的利益基础,并系统稳妥地推进。
简介:无论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还是“民事诉讼法”,台湾地区当前立法就涉大陆知识产权案件,法院如何确定其管辖权,均欠缺明文规定.台湾地区法院多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之管辖权规则于涉大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确定管辖.实务中,常用的管辖根据包括:被告住居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请求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及合意管辖.此种方法对两岸之跨法域特殊性及知识产权属地性特点有欠考量,容易造成两岸间司法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在个案上,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能尊重当事人将案件交由大陆法院管辖之约定,自我约束管辖权行使,是值得肯定的.就两岸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权时,应充分考量诉讼事件与法院地是否存在真实合理的联系,并尊重当事人对程序利益的选择处分权,在方法论上方为妥当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