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前,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下,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自诉的途径维护其利益不受侵犯,但这一基于“诉讼利益”理论的传统诉讼制度,没有为公益的侵犯提供任何救济途径,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制度缺陷。近年来,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在不断增多,行政公益诉讼成为当前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点。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制裁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违法行为,势在必行。本文将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含义、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对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必要性可行性制度设计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模式是行政自诉制度……
简介: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初步建立,环保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施行,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过,这为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有利契机。尽管,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行政公益诉讼的参加人,以及诉讼前置程序等内容。但是,改革试点方案毕竟只是一个指导方案,对具体的行政公益诉讼所遇见的难题还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解决。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尤其是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定位问题,是建立和有效运行该制度的前提。同时,构建以检察机关为首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必须解决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诉讼法律依据、范围、时效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