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初步建立,环保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施行,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过,这为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有利契机。尽管,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行政公益诉讼的参加人,以及诉讼前置程序等内容。但是,改革试点方案毕竟只是一个指导方案,对具体的行政公益诉讼所遇见的难题还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解决。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尤其是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定位问题,是建立和有效运行该制度的前提。同时,构建以检察机关为首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必须解决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诉讼法律依据、范围、时效等方面的问题。
简介:摘要: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自2015年建立以来,就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改善与自然资源保护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实施发挥了弥补行政诉讼主体缺位、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责、沟通协调切实解决环境问题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范围界定不清晰、诉讼程序启动标准设计不合理、衔接机制等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监督开展研究,从科学设计程序启动标准、实施环境整体保护策略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来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优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制度价值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