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来信我们在日常办案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由于被告人在违法犯罪时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因此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的正当要求,人民检察院能否按照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赔偿损失?如果不能这样办?应如何处理?请给予解答。辽宁省开源县人民检察院潘澄
简介:纯经济性损失同时涉及侵权和合同法领域.大多数国家对其不予以赔偿,不予赔偿的理由表面都很充分,实际都没有基本的法哲学基础,而是实用主义的产物.应该在一定限度内认可对纯经济损失的可赔性.
简介:损失填补原则,是保险法上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包括三个层面的基本涵义,具有禁止不当得利、控制道德危险和维护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对于保险人的损失填补责任,具有法定和约定的限度。另一方面,损失填补原则在保险法领域存在着适用例外,包括量的例外和质的例外。围绕着损失填补原则之例外,学说上存在着绝对说、相对说以及修正绝对说的争议,这些争议对于深化对保险、保险利益和损失等概念的认识,颇有助益。
简介:纯经济上损失(pureeconomicloss)是英美法上的一个常见概念,它是指并非因原告的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1]在性质上它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或者金钱损失,也就是说,它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有形)损害没有关系.[2]纯经济上损失有两个重要特征:一则纯经济上损失是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二则纯经济上损失并非是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损失.
简介:前不久,我从老家购票乘火车前往打工地深圳上班。一天早晨,当我睁开惺松睡眼时,发现放在行李架上的旅行袋不翼而飞,我顿时傻了眼:那个旅行袋里,有我的身份证、银行卡、一台价值5000余元的进口相机和2000元现金。我当即向乘警报了案.经多方查找,仍未发现旅行袋的踪迹。请问:我的损失能否要求承担运输责任的铁路部门赔偿?
简介:<正>某信托贸易公司服务部(被告,以下简称服务部)退休职工熊禄生,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在承包钢丝床厂知青店(以下简称知青店)期间,曾向某市付食品公司(以下简称付食品公司)赊购了一部份香烟销售。此事被某农资公司职工吴晓东(后因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得知,便向熊禄生称其家乡社队企业需要现金应付业务,后熊给其现金四万元,此款吴会负责转给付食品公司。此后,吴晓东找到某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以卖钢材为名,骗得该厂于一九八四年七月
简介:1998年4月2日,某客车在正常行驶中,被叉路口冲出的货车撞坏,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货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责令货车车主吴某负责在10月内修理被撞坏的客车(约需修理费23000元),并支付6名受伤旅客的医疗费8629元。经交警部门处理后,肇事货车车主吴某及时支付了受伤旅客的医疗费,但又以无钱为由拖延时间不及
简介:这是一起曾引起法学界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涉台公证赔偿案。尽管目前已审理终结,但由此产生的在理论上的是非争议却并没有结束,公证处究竟应否赔偿?有鉴于此,作为该案主审法官的我想借贵刊的一角抛砖引玉,以期同仁指教。目的在于能给日后类似案件以借鉴。
简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陈金发认为:因玩忽职守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损失结果应如何计算,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木材的市场价值计算。即按高检发释字[1999]2号司法解释对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第2项中,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或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标准追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立木材积'计算。即按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第7项中'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简介:早在1919年,李大钊先生就指出,“现代生活的种种方面,都带着Democracv的颜色,都沿着Democracy的轨辙。……Democracy就是现代唯一的权威,现在的时代就是Democracy的时代。”事实上,经济的民主化也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民主经济。将经济法与经济民主联系起来进行研究,更能透视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经济法是政府与市场互动之法的本质。
简介:<正>一、经济立法效益原则体现出主观和客观的矛盾“效益”原本是经济学的基本范畴,也原本是经济学的根本主题。效益被引入法学领域“导源于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对法律的渗透,亦即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运用。”由此,在当代法学和经济学越来越紧密的发展中,自然也就产生了经济立法效益原则。经济立法效益原则是经济立法的一个实体原
简介:
简介:<正>一、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秩序的法律经济法是经济秩序的法。经济秩序则是调节经济运行并规范在经济运行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主体的行为的原则。经济秩序最基本的原则取决于制定经济计划的方法。它们可以通过
简介:<正>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我国经济建设正在掀起高潮。“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已深入人心。但是,在法律这一上层建筑如何正确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一问题上,尚存在一些模糊观念。近来关于在执法中以“经济原则”作为宽大为怀的指导原则的说法就值得讨论。有人认为,对某些在经济领域中犯有罪行的人,因为他们正在作出或者将要作出突出的贡献,或者他们有较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能创造出较好的经济效益,可以允许他们以功代罪,或戴罪立功,在处理上从
简介:<正>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就其性质来说是第一性与第二性的关系,正如它们各自的名称所形象表述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上层建筑并不是消极地被决定,它一经产生,就对经济基础发生巨大的能动的反作用。法(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观点)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能动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但是,对法的这种能动作用,如何正确认识和自觉运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简介:<正>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跨入第十五个年头,以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到党的十四大,直至1993初的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为标志,我们的改革终于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已开始向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与此相适应,我们应该也必须冲破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和束缚、来重新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法的新特点,建立了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体系,保护和推动
简介:新经济政策与列宁的经济法思想陈波一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经济法思想是在总结十月革命胜利以来苏俄经济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吸取"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片面夸大经济法规作用深刻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1917年4月,列宁在著名的《四月提纲》中提出了俄共党...
简介:<正>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重要的法律部门。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对经济法的研究。我们应该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来分析与研究经济法,使之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经济法一词的产生。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6—1918.9)前后的经济法及其概念。
简介:<正>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说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部分;二是说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需要由众多的法来实现”。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考察:第一,特定时期的经济关系;第二,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三,特定性质的经济关系。
人民检察院能否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纯经济性损失的侵权赔偿责任
损失填补原则探微
论英美侵权法中过失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规则
行李不翼而飞 损失由谁来赔
四万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交通事故中的间接损失应否赔偿?
公证处应否赔偿因公证有误造成的损失
玩忽职守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损失结果应以立木材积计算
经济法与经济民主
经济立法效益原则和地下经济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之比较
经济法
净化经济环境必须严惩经济犯罪
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兼谈经济立法为经济建设开路问题
市场经济中经济法主体的立法思考
新经济政策与列宁的经济法思想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
经济法的发展概况和经济法的概念
试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