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立法主要使用“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污染损害”或“环境污染危害”来表达或部分表达环境侵权的涵义,而民法学者则使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污染环境侵权”“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等相关术语。于是乎“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环境损害(赔偿)”等概念成为一组话题相同、内容相关、客体相交(叠)、因果相联、混扰相“助”的环境法学科“御用”语词。对此,应首先以法律责任体系为基础,厘清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等术语间的相互关系,不能以笼统的“环境侵权”来混用“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侵权责任”这两个术语,使用时应加以区分。将来的相关立法应以“环境侵权”为核心术语。
简介:“赶考”本是中国科举制传统文化中一个通俗用语,1949年3月毛泽东把“进京执政”形象地比喻为“赶考”,“赶考”遂成为中国共产党政治语言中一个概念,具有了独特的政治内涵及功能;1980年代末,“赶考”轶事重现,旨在强化人们的政治认同,反对西方和平演变;21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赶考”课题,将其政治意涵升华为“赶考”精神,强化其凝聚民族力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动员作用。中国共产党借用耳熟能详的“赶考”一词表达执政理念,既承续了中国优秀文化传统,又与时俱进,充分发挥了其政治动员和政治认同功能。“赶考”也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表现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