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比较法学、法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民法基础理论和我国市场现实情况这些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者撤回权的最佳立法模式应是仅在严重影响消费者自我决定自由的上门推销中对于消费者的撤回权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和消费者信贷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复杂的消费合同中则应采取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模式。为此,法院或行政机关在适用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时需特别慎重,应兼顾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而不能盲目地倾向消费者。未来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模式也应逐渐向这种最佳模式转变。同时,应相应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并在一些单行法中针对一些复杂消费合同建立任意性的撤回权制度。
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现实存在的市场交易模型与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近年来网络消费的兴起,将买卖这种传统交易行为推向新的高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也紧跟步伐适时调整。本文探究“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现状,以期通过现状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填补法律漏洞,排除恶意适用,使《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简介: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学者和政客一向推崇分权制衡学说,西方议会实行倒阁、质询、国政调查、弹劾等一整套制度,这种监督、制约机制被誉为西方议会民主的“完美设计”。同封建君主专制相比,西方议会民主是历史的进步,它维护了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但是,资产阶级民主不是最高形式的民主,它具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倒阁、质询、国政调查、弹劾……不过是资产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手法,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不同派别之间的权力斗争,西方代议制提供的民主只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至于伴随着议会制度而来的金权政治、玩弄权术、党争丑闻、政治腐败,等等,就更是西方议会政治所特有的现象。在当代西方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议会能够避免这些政治丑闻。西方议会政治、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实质是:它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
简介:“非因质量问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今后这样的声明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而无效。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新消法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中增加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新消法第25条),该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