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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减价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减价之诉"。减价的基础在于公平原则,目的在于维持合同之均衡,从而避免因履行不符约定而遭致破坏。在欧洲民法草案中,减价只适用于合同之债,只有债务人履行不符,而债权人愿意接受不符履行,并及时给予不符通知的,债权人方得主张减价。但债务人给予补救或债权人拒绝接受补救除外。即使债务人得以主张法定免责,亦不影响债权人减价权利。减价与损害赔偿及部分解除并不相同。减价性质上兼有请求权与抗辩权之性质,具体视债权人是否已支付价款而定。欧洲民法草案规定对我国完善减价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 标签: 欧洲民法典草案 减价 损害赔偿 部分解除
  • 简介:冯·巴尔教授所起草的欧洲民法体现了构建欧洲整体法律秩序的雄心壮志。但是欧洲民法草案的立法精神更多地是从欧洲大陆来的,特别是德国的法学传统出发的,对普通法的影响与地位则有肆意的忽视与抹煞。因此,从法律本体论与认识论的视角来看,欧洲民法草案偏重抽象性,忽视差异性;强调形式化,反对人本主义;其所宣称的"公正无私"、"不带偏见","不偏不倚"也是虚伪的。事实上,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两种传统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与差异,由民法法系传统所推动的欧盟法的普遍化进程注定会遭受失败。

  • 标签: 欧洲民法典 法律传统 差异性 法律本体论 法律认识论
  • 简介:欧洲是个有着多部法典的大陆。除了不列颠群岛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诸司法区域外(后者自从17世纪以来就从未修订过其成文法典,因此其残余的内容虽然今天仍然有效,但实际上已经完全不相关了),每个欧洲国家都有一部民法,而且其中很多都对其它大陆立法的结构和具体内容产生了

  • 标签: 欧洲 民法典 法典编纂 习惯法 成文法 法律制度
  • 简介:学者们对于有关民法编纂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战。编纂民法要在抓住潘德克吞体系精髓的同时,更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敢于创新。中国未来民法的结构应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原则性规定)、亲属法和侵权法七部分构成。

  • 标签: 民法典 潘德克吞体系 人格权法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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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作为调整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第一部完备的法律,《法国民法》不仅是法兰西民族文化遗产中的瑰宝,更是世界法律史上一颗灿烂的明珠。在她诞生200周年之际,本刊约请中外著名私法和法律史学家撰文探讨其政治、经济背景和思想文化内涵,梳理其传播和流通轨道,总结其对今天之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刊发这组文章不仅构成全球范围内的纪念《法国民法》问世200周年庆典活动的一部分,而且对推动我国的比较法学研究、民法的制度建设也有所助益。

  • 标签: 《法国民法典》 民法典 拿破仑 实证主义者 立法会议 民事责任
  • 简介:衷心感谢张礼洪教授为我提供这次讲学机会。张教授是意大利法学界的中国使者。我们视他为我们的同事,并对他始终怀着高度的敬意。因此我非常高兴地接受了他的邀请,向大家谈谈民法,也就是一种欧洲已经实验过、但在今日已暴露危机和衰弱征兆的立法形式。我希望我对于欧洲经验的叙述能够有益于中国民法的编纂者。

  • 标签: 中国民法典 欧洲经验 立法形式 法学界 意大利 编纂者
  • 简介:本文以后现代哲学家德裹达的解构理论为民法哲学分析工具,尝试对近代民法范本《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及其罗马法精神追行解构,试图破解民法法系的逻格斯中心主义。同时,对中国民法法典化存在着“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的逻格斯中心主义提出委婉的批评,并提出自己设想的中国后现代民法的构思和要点。

  • 标签: 民法典 解构 物文主义 人文主义
  • 简介:<正>目次一、民法体系化的优越性二、民法体系的模式三、民法体系的结构一、民法体系化的优越性民法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它不同于当前各个法律的汇编,其主要的特点在于它是体系化的产物,它是法律按照一定的体系组合在一起的形式,体系是它的生命。我们要制定民法说到底就是要实现它的体系化。体系化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好处呢?为什么我们制定民法而不是制定单行

  • 标签: 民法典体系研究 民法体系 独立成编 侵权行为法 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 简介:6月25日,第12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上,“中国民法编纂的若干重大问题”再次引发张文显、王利明、崔建远、王轶等法学家热议。我国目前是有民法而无民法,为什么要把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整合为一部民法呢?这不仅仅是法条的汇编,而是民法精神气质的贯通。民法作为法治形式主义的范本,

  • 标签: 精神气质 民法典 法学创新 法典编纂 形式主义 法学家
  • 简介:不符通知的作用在于给予善意卖方保护,以便于其及时作出应对与补救,同时也便于保存证据。不符通知制度对买卖双方利益影响甚巨。有鉴于此,欧洲民法草案从不符通知之具体要求到通知例外,都作了详尽规定。与之相比,我国不符通知制度无论是从立法理念还是具体制度上都存在不足,有必要在未来民法立法中予以修改完善。

  • 标签: 欧洲民法典草案 交货不符 不符通知
  • 简介:<正>(一)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的《拿破仑民法》把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和准私犯)规定在"财产取得的方法"编"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一章当中,计有五条(第1382条—1386条),仅占法条总数的0.2%。《拿破仑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之简略,由此可见一斑。《拿破仑民法》的制定者在起草时,试图制定一

  • 标签: 德国民法典 拿破仑 侵权行为人 侵权法 罗马法 资产阶级
  • 简介:<正>一、一般性问题(一)关于民法编纂方法的法国式(法学阶梯式)和德国式(潘德克顿体系)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二者当然各有所长、各有所短。2.二者都是历史的产物,是基于各自学术传统形成的独特产物,不能认为所有的内容都具有普遍性。3.二者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性。法国式的人、物、行为编,德国将其放在总则编中。德国式的总则编是按照人、物、法律行为这样的顺序分章的。德国式法典编纂的特色体现为:严格区分物权

  • 标签: 民法典 法律行为 债权 人格权 民法总则 物权
  • 简介:民法法典化是几代中国民法学人的梦想。然而,自1954年第一次起草民法以来,虽然中国先后四次启动民法法典化工作,但由于受不断变动的经济体制的影响,或者受法典化研究和起草水平的限制,之前的历次法典化运动都无果而终。200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产生新的民法草案。

  • 标签: 民法典 实质理性 法律体系 制定
  • 简介:瑞士民法是20世纪初期瑞士为实现其各州私法上的统一而创制的一部大法典。瑞士私法(民法)统一的第一步是首先实现各地方(各州)私法(民法)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国范围内私法(民法)的统一。瑞士民法的起草、审议和通过较为曲折,其确立的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及债法的五编制体系,体现了首先重视“人”,然后才注重“物(财产)”的理念;民商合一的体系、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规则”及平易、通俗、简短的语言等,均为该法典的重要特色。瑞士民法作为一部伟大的法典,系由欧根·胡贝尔起草,此表明重视某个法学家或法学家集体的作用对于民法的制定是必要的。另外.为确保该法典的顺利施行,该法典公布后,瑞士先后于联邦和州法层面创制了若干规定,以对该法典予以补充。

  • 标签: 瑞士私法 瑞士各州法 瑞士民法典 统一与特色
  • 简介: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历程,法国民法(《拿破仑法典》)开启了人类法治时代的新篇章。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也是19世纪资本主义早期民法的代表,以其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果对近代各国民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和法治思想,并确立了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三大民法根本原则。这些对我国当下正在讨论的民法的制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 标签: 法国民法典 产生 特征 历史意义
  • 简介:摘要:为了解决合同僵局的司法实践问题,在新出台的《民法》的580条中在原有的《合同法》110条的基础上添加了第2款的规制。该条款赋予处于合同僵局中的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司法解除权。。适用司法解除制度,应当具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之间无法自行解除合同、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显失公平三个条件。司法解除制度只能由违约方在三年时效内申请启动。司法解除程序启动后,裁判机关应针对合同效力问题和违约责任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该条款虽然在体系上存在一些瑕疵,但是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予以消解。

  • 标签: 合同僵局 《民法典》 司法解除
  • 简介:近代以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或《拿破仑法典》为开端,各重要国家民法的编纂均以政治革命或社会变革为前提。之后历史上的几次民法编纂浪潮,亦无不如此。可以说,没有政治革命或社会变革就不会有民法的制定和施行。民法的编纂是革命的结果,民法也因此具有了革命性,虽然革命并非因民法的编纂和施行而得以发生。

  • 标签: 中国民法典 法典编纂 《法国民法典》 政治革命 苏俄民法典 次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