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辑同志:1994年4月20日,王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1994年10月1日被提前释放。1999年7月2日,他又因盗窃被刑事拘留。1999年11月,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按累犯量刑)。他认为自己不是累犯。因为1997年10月1日前的刑法规定刑满释放后不满三年再犯罪的构成累犯,而王某到1997年10月1日前刑满释放已满三年,不存在构成累犯的问题。请问,王某是否构成累犯?宁夏高银前高银前同志: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以后,行为人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新刑法第65条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适用新刑法,认定王某是累犯是正确的。本刊法律顾问王某是否构成累犯
简介:<正>被告黎成贵(男,36岁,社员),在某村小学附近居住。1983年3月黎把小学球场边四平方丈地侵占作自留地,该校教师罗素芳(女,51岁)出面制止,发生纠纷,后经公社调解,责令黎退出了土地。从此黎对罗怀恨在心,候机报复。黎便利用罗独身一人住校(该校只有罗一名教师)、体弱胆小、有心脏病等情况,多次深更半夜去装“鬼”叫,用沙石敲打罗的宿舍门窗,弄得罗惊恐不安,有时通宵不眠,心脏病加重,不能正常坚持工作。黎还不罢休,又于同年11月6日傍晚(约七时半),暗藏一坟堆边,趁罗去学生处家访返校途经此地时,突然将点燃的火炮一颗甩到罗的面前爆炸。罗当场被吓昏倒地,不省人事,后虽经社员送医院抢救脱险,但罗从此成天叫“鬼”,精神失常,丧失工作能力。
简介:2005—2006年间,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北辰支行某分行以“仓单置押”形式,向刘某某(民营企业)发放贷款共计4000万元。在审批、发放贷款过程中,刘某某多次邀请与此贷款业务有关的两位副行长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旅游,邀请信贷员房某某到港澳旅游及国内高档服务场所消费。结果,两位副行长和信贷员房某某在贷款审批阶段利用职权,不按规定严格调查、审核,致使刘某某用部分假仓单骗取了贷款:在贷款发放阶段没有按照贷款发放规定进行放贷监管,造成4000万元贷款至今无法收回的巨大损失。目前,公安机关已就刘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房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立案侦查,两位副行长被“双开”.该行“一把”行长被撤职。